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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