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