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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涉林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补种复绿措施,被认为是环境犯罪中修复性司法的典范。研究发现,补种复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认知存在法律性质判断样态多元、司法实现程序混合和法律责任交叉适用随意等问题。补种复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识别为公法责任,以行政责令、行政代履行等方式实现为宜。在涉林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实体上补种复绿与刑事、民事责任并列承担;程序上补种复绿的行政追责程序与刑事、民事追责程序没有严格的先后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