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中,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在客观上对患者没有做出直接结合的侵害行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医疗机构和国家监管部门应当承担医疗产品的补充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存在最终责任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同时,应当允许合同相对人依违约责任向非最终责任人的相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