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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巨灾风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由于巨灾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既无主动承保的动力,也无独立承担损失保障责任的能力。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必须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建立必要的法律环境;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