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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包括诉讼救济、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监督解决机制和特殊解决机制。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是从法律角度定义公民权利救济的,因此,诉讼救济成为主导的方式,即形成了一元的格局。但社会规范的不可分割性和制度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决定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监督解决机制和特殊解决机制也是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所以应该形成多元的格局,促使公民权利救济方式由一元到多元的转变,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