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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于2009年8月份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工业用地及房产一并转让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为2009年9月,而实际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B公司取得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5月.请问,产权未过户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