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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和日常事务管理的经办机构,对之进行法律规制,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在论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公立事业法人的基础上,对其与医疗供方、需方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法理考察,并进而对其经费来源、人事管理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