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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凡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规定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即:生产任务饱满,产品畅销;产品单位工资含量和成品资金不增加;具有先进合理的工时、产量、原材料消耗定额,并有较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手段。在执行中发现定额过低,应及时修订,发生单位工资含量和产成品资金增加的应停止实行无限计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