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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祖国20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其伟大创新精神的宝贵内涵,值得我们去探寻和思考。为此,本刊请到研究“一国两制”的权威学者,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邹平学。法制化制度化的必要性
记者:请您回顾下“一国两制”构想是何时提出的?其历史依据和现实必要性有哪些?
邹平学:“理论是思想的升华,制度乃理论的固化,所谓制度化,即从理念到制度的一个动态过程。”针对历史遗留的港澳台问题,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构想,并逐渐形成成熟系统的理论。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此,“一国两制”正式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1984年5月15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向代表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随着《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平解决,中国政府先后制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在港澳回归之日正式实施基本法。基本法的实施既标志着“一国两制”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标志着政策法律制度化的载体——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一国两制”制度化不但成功地解决了国家统一问题,还发挥了维护港澳地区繁荣稳定、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社会融合等多元功能,并成为形塑中国特色大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两制”的理论构想最初是期冀于解决台湾问题,同时借鉴中国古代历史经验,创造性地结合具体历史环境下的时局而诞生的。我国北魏时期,鲜卑族内部和故地实行奴隶制度,而被北魏征服和统一的中原地区实行封建制度;契丹王朝为了适应南北农耕、游牧地区两种不同的生活和生产方式,辽太宗制定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统治办法。
在1979年上半年到1982年上半年间,邓小平对香港问题进行了三年的调查研究,以“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台湾方案”为蓝本,初步形成了中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决策和政策。
邓小平郑重讲过,中国政府为解决香港问题所采取的立场、方针、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北京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尽管邓小平代表我们党和政府多次公开做出了“一国两制”构想与政策的庄严承诺,但港澳社会和国际社会仍有种种质疑之声,使得把政策上升为法律和制度就十分关键。所以,邓小平又谆谆告诫我们:“一九九七年我们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怎么样管理香港,也就是在香港实行什么样的制度的问题。”制度化后的“一国两制”载体——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但凝结着国家与人民的意志,有效规范个人和政府的行为,还同时兼具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权威性等特点,实现了从思想层面到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的重大跨越,让“一国两制”真正活了起来。
其一,政治层面的必要性。“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和处理我国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制基础。”这是“一国两制”制度化的宪制基礎与前提条件。“一国两制”制度化在政治层面上是为了处理与国家整体和主体制度有较大差异的特殊地方的管理方式。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显示,对特殊地区采取特殊管理方式都需要制度化,都应获得国家最高政权机构的同意或认可,获得政治或法律上的保障。
其二,经济层面的必要性。将港澳原有的经济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予以保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为港澳地区投资者和置业者的利益提供了可靠保障,从而维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 发展。
其三,文化层面的必要性。通过“一国两制”制度化构建的特区制度既尊重和保留了港澳近代以来的生活习惯与文化传统,同时也为促进内地和特区间的文化交流与共荣创造了制度通道。
时代背景及其法制实践路。
记 者:请分析“一国两制”制度化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核心内容,并详细介绍一下“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法理依据和实践路径。邹平学:“一国两制”的制度化是通过根据宪法制定港澳基本法,确立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来完成的,这一制度化的路径来之不易,与执政党和国家对于法治的认知深化与不断探索分不开。众所周知,中国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才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党对法治的突破性认识、接受,并坚持在实践中推进,使得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了法治转型的时代特色。在“一国两制”制度化过程中,1982年宪法提供了宪制依据,根据宪法制定基本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与宪法一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其一,“一国两制”制度化的宪制准备。“一国两制”制度化最为核心的即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确立和体现。处于宪法总纲之中的第31条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后对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管理而做出的特殊宪法安排,目的是使这些地区能够实行不同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实行与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宪制安排体现了国家管理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治理原理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创新精神,彰显了大国治理的中国特色和创造性。
其二,以合宪性原则为内核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与国家管理制度之间的外部特征表现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不管其具有多大的创新性和特殊性,它都要遵循国家宪法制度的统一原则。
一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要符合单一制原则。在单一制国家里,地方没有固有权力,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予,这是单一制国家的特点,中央与地方是授权关系,基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指定的特别授权法”。中央和特区之间的关系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二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派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国家性质的体现,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特区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大授予,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选举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特区的体现。三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要符合宪法全面实施的原则。“宪法没有部分实施的问题,宪法的普遍实施就是宪法的全面实施。”基本法根据宪法制定。宪法乃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全国均应发挥完整的效力,得到全面的实施。基于主权者意志不可分割的本质和国家根本法的特性,宪法对特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概括性效力。这使得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宪法规范适用于特区的方式不采取显性的“运用和实施宪法落实处理各种事情”的宪法执行模式,而采取隐性的“认可、尊重和不得破坏”的宪法遵守模式,特区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和所有居民对中国宪政秩序的尊重是宪法在特区遵守适用的主要形式。 其三,“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法律载体。基本法是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均是围绕这个核心展开,这既是“一国两制”制度化需要,也是制定基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一是落实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并保证其贯彻实施。二是根据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保证了包括香港在内的整个国家在宪法制度上的统一性,同时保障了对特区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的权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确保“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三是表达中国政府信守条约,通过国内法贯彻实施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诚意和决心。虽然《中英联合声明》载明的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只是构成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依据,而非立法依据。但是,按照中国的一贯法律实践及法理通说,联合声明在中国国内法的生效,是从该声明正式签署时起自动作为国内法规范来执行的。
其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全国人大在制定基本法、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时,无论港澳特区拥有多大程度上的自治权,都遵循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最高原则,都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底线。
其五,保持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一国两制”包容了各种既得利益格局、确认港澳原有社会制度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在授权高度自治体制中保持基本不变,确保了国家对港澳平稳顺利地恢复行使主权,并有效保证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繁荣和稳定,这是“一国两制”制度化实践中最为伟大的成就。
充分认识“一国两制”制度化运行的实践意义
记 者:近年来,香港某些人肆无忌惮地鼓吹“港独”,“占中”等事件闹得乌烟瘴气。请您进一步阐明“一国两制”的准确含义,分析其错误思想产生的原因。
邹平学:被历史选择的事物必须接受历史的考验。“一国两制”制度化始终体现着历史选择的必然性,并一直面临着实践的检验。国家管理港澳地区的制度创新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中国对港澳拥有主权是“一国两制”能够制度化的根本前提。港澳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法上说,港、澳的主权在法律上一直属于中国,英、葡两国通过侵略战争和非法诉诸武力的方式强迫中国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从而攫取港、澳管治权的行为是非法而无效的,英、葡两国并不会因为对港澳的长期占领和管治而取得对港澳的主权,这也是我们能够收回港澳地区的法理依据。主权的存续始终代表着“一国”的存在,港澳從没有作为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国家而存在过。“两制”的逻辑起点显然是以“一国”为前提,其目的是解决长久以来丧失的港澳治权。“一国两制”的制度化不但将“一国”的宪制逻辑前提与制度安排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同时也对于“两制”通过赋予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方式加以肯定。
其二,维护“一国两制”制度化的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制度化成功的重要原则。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基础这一论断写进了2014年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最近两年来,中央政府和中央领导同志越来越强调“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重申“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并首次提出“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港独’是没有出路的。”这些新提法和“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并列提出,个中深意不可不察。
回归以来,香港社会有些人严重缺乏对国家宪法的认识,不知宪法、不尊重宪法,甚至否定宪法的言行大行其道,有些人漠视宪法是基本法的制定依据,企图以基本法架空和取代宪法,有的故意制造宪法和基本法的对立,危言耸听地罗织讲宪法就会毁灭基本法的谎言;有的以不同的形式故意挑战和否定国家宪法在特区的效力与权威。所以,中央强调“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正是对“一国两制”制度化实践的深刻总结和反思。
其三,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制度化的首要目标。“一国两制”制度化贯穿着一根逻辑主线,即实现国家的统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特区内出现的诸如“本土自决”“占中”“港独”“抵制释法”等现象,都是对“一国”原则的挑战和威胁。这些现象源自错误认知“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有人认为,“一国两制”的灵魂在于“两制”,而不是“一国”。“一国两制”之所以极富制度创新性,其特色和优势就在于在坚持“一国”原则基础上,尊重“两制”差异。
其四,认真处理中央与特区权力的关系,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威乃“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核心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主权,对特区实施管理,特区在中央授权和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从而形成一种授权与被授权、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一权力关系中,属于国家主权和国家整体权益范围的事务,由中央直接行使相关权力;特区的地方性事务,由特区自行管理,但中央具有监督权力。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始终是“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核心问题。
记者:请您回顾下“一国两制”构想是何时提出的?其历史依据和现实必要性有哪些?
邹平学:“理论是思想的升华,制度乃理论的固化,所谓制度化,即从理念到制度的一个动态过程。”针对历史遗留的港澳台问题,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构想,并逐渐形成成熟系统的理论。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此,“一国两制”正式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1984年5月15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向代表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随着《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平解决,中国政府先后制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在港澳回归之日正式实施基本法。基本法的实施既标志着“一国两制”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标志着政策法律制度化的载体——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一国两制”制度化不但成功地解决了国家统一问题,还发挥了维护港澳地区繁荣稳定、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社会融合等多元功能,并成为形塑中国特色大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两制”的理论构想最初是期冀于解决台湾问题,同时借鉴中国古代历史经验,创造性地结合具体历史环境下的时局而诞生的。我国北魏时期,鲜卑族内部和故地实行奴隶制度,而被北魏征服和统一的中原地区实行封建制度;契丹王朝为了适应南北农耕、游牧地区两种不同的生活和生产方式,辽太宗制定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统治办法。
在1979年上半年到1982年上半年间,邓小平对香港问题进行了三年的调查研究,以“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台湾方案”为蓝本,初步形成了中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决策和政策。
邓小平郑重讲过,中国政府为解决香港问题所采取的立场、方针、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北京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尽管邓小平代表我们党和政府多次公开做出了“一国两制”构想与政策的庄严承诺,但港澳社会和国际社会仍有种种质疑之声,使得把政策上升为法律和制度就十分关键。所以,邓小平又谆谆告诫我们:“一九九七年我们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怎么样管理香港,也就是在香港实行什么样的制度的问题。”制度化后的“一国两制”载体——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但凝结着国家与人民的意志,有效规范个人和政府的行为,还同时兼具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权威性等特点,实现了从思想层面到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的重大跨越,让“一国两制”真正活了起来。
其一,政治层面的必要性。“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和处理我国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制基础。”这是“一国两制”制度化的宪制基礎与前提条件。“一国两制”制度化在政治层面上是为了处理与国家整体和主体制度有较大差异的特殊地方的管理方式。现代国家治理实践显示,对特殊地区采取特殊管理方式都需要制度化,都应获得国家最高政权机构的同意或认可,获得政治或法律上的保障。
其二,经济层面的必要性。将港澳原有的经济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予以保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为港澳地区投资者和置业者的利益提供了可靠保障,从而维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 发展。
其三,文化层面的必要性。通过“一国两制”制度化构建的特区制度既尊重和保留了港澳近代以来的生活习惯与文化传统,同时也为促进内地和特区间的文化交流与共荣创造了制度通道。
时代背景及其法制实践路。
记 者:请分析“一国两制”制度化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核心内容,并详细介绍一下“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法理依据和实践路径。邹平学:“一国两制”的制度化是通过根据宪法制定港澳基本法,确立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来完成的,这一制度化的路径来之不易,与执政党和国家对于法治的认知深化与不断探索分不开。众所周知,中国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才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党对法治的突破性认识、接受,并坚持在实践中推进,使得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了法治转型的时代特色。在“一国两制”制度化过程中,1982年宪法提供了宪制依据,根据宪法制定基本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与宪法一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其一,“一国两制”制度化的宪制准备。“一国两制”制度化最为核心的即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确立和体现。处于宪法总纲之中的第31条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后对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管理而做出的特殊宪法安排,目的是使这些地区能够实行不同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实行与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宪制安排体现了国家管理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治理原理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创新精神,彰显了大国治理的中国特色和创造性。
其二,以合宪性原则为内核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与国家管理制度之间的外部特征表现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不管其具有多大的创新性和特殊性,它都要遵循国家宪法制度的统一原则。
一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要符合单一制原则。在单一制国家里,地方没有固有权力,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予,这是单一制国家的特点,中央与地方是授权关系,基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指定的特别授权法”。中央和特区之间的关系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二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派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国家性质的体现,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特区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大授予,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选举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特区的体现。三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要符合宪法全面实施的原则。“宪法没有部分实施的问题,宪法的普遍实施就是宪法的全面实施。”基本法根据宪法制定。宪法乃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全国均应发挥完整的效力,得到全面的实施。基于主权者意志不可分割的本质和国家根本法的特性,宪法对特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概括性效力。这使得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宪法规范适用于特区的方式不采取显性的“运用和实施宪法落实处理各种事情”的宪法执行模式,而采取隐性的“认可、尊重和不得破坏”的宪法遵守模式,特区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和所有居民对中国宪政秩序的尊重是宪法在特区遵守适用的主要形式。 其三,“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法律载体。基本法是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均是围绕这个核心展开,这既是“一国两制”制度化需要,也是制定基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一是落实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并保证其贯彻实施。二是根据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保证了包括香港在内的整个国家在宪法制度上的统一性,同时保障了对特区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的权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确保“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三是表达中国政府信守条约,通过国内法贯彻实施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诚意和决心。虽然《中英联合声明》载明的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只是构成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依据,而非立法依据。但是,按照中国的一贯法律实践及法理通说,联合声明在中国国内法的生效,是从该声明正式签署时起自动作为国内法规范来执行的。
其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全国人大在制定基本法、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时,无论港澳特区拥有多大程度上的自治权,都遵循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最高原则,都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底线。
其五,保持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一国两制”包容了各种既得利益格局、确认港澳原有社会制度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在授权高度自治体制中保持基本不变,确保了国家对港澳平稳顺利地恢复行使主权,并有效保证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繁荣和稳定,这是“一国两制”制度化实践中最为伟大的成就。
充分认识“一国两制”制度化运行的实践意义
记 者:近年来,香港某些人肆无忌惮地鼓吹“港独”,“占中”等事件闹得乌烟瘴气。请您进一步阐明“一国两制”的准确含义,分析其错误思想产生的原因。
邹平学:被历史选择的事物必须接受历史的考验。“一国两制”制度化始终体现着历史选择的必然性,并一直面临着实践的检验。国家管理港澳地区的制度创新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中国对港澳拥有主权是“一国两制”能够制度化的根本前提。港澳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法上说,港、澳的主权在法律上一直属于中国,英、葡两国通过侵略战争和非法诉诸武力的方式强迫中国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从而攫取港、澳管治权的行为是非法而无效的,英、葡两国并不会因为对港澳的长期占领和管治而取得对港澳的主权,这也是我们能够收回港澳地区的法理依据。主权的存续始终代表着“一国”的存在,港澳從没有作为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国家而存在过。“两制”的逻辑起点显然是以“一国”为前提,其目的是解决长久以来丧失的港澳治权。“一国两制”的制度化不但将“一国”的宪制逻辑前提与制度安排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同时也对于“两制”通过赋予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方式加以肯定。
其二,维护“一国两制”制度化的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制度化成功的重要原则。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基础这一论断写进了2014年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最近两年来,中央政府和中央领导同志越来越强调“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重申“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并首次提出“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港独’是没有出路的。”这些新提法和“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并列提出,个中深意不可不察。
回归以来,香港社会有些人严重缺乏对国家宪法的认识,不知宪法、不尊重宪法,甚至否定宪法的言行大行其道,有些人漠视宪法是基本法的制定依据,企图以基本法架空和取代宪法,有的故意制造宪法和基本法的对立,危言耸听地罗织讲宪法就会毁灭基本法的谎言;有的以不同的形式故意挑战和否定国家宪法在特区的效力与权威。所以,中央强调“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正是对“一国两制”制度化实践的深刻总结和反思。
其三,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制度化的首要目标。“一国两制”制度化贯穿着一根逻辑主线,即实现国家的统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特区内出现的诸如“本土自决”“占中”“港独”“抵制释法”等现象,都是对“一国”原则的挑战和威胁。这些现象源自错误认知“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有人认为,“一国两制”的灵魂在于“两制”,而不是“一国”。“一国两制”之所以极富制度创新性,其特色和优势就在于在坚持“一国”原则基础上,尊重“两制”差异。
其四,认真处理中央与特区权力的关系,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威乃“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核心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主权,对特区实施管理,特区在中央授权和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从而形成一种授权与被授权、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一权力关系中,属于国家主权和国家整体权益范围的事务,由中央直接行使相关权力;特区的地方性事务,由特区自行管理,但中央具有监督权力。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始终是“一国两制”制度化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