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法权等问题上,一些开明的“主、客二分法”学者认为,动物可以得到特别的保护,但只能是特殊的客体;另有一些学者,接受“主、客一体化法”理论,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伴侣动物与收养家庭之间应该是何种法律关系,从伴侣动物的特殊性出发应该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义为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也就是介于“主、客二分法”和“主、客一体化法”之间的一种准主体、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