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笔者认为,公诉权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利益而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诉讼权力,包括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公诉(改变、追加和撤回)、抗诉和不起诉。现阶段关于公诉权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行政权说、准司法权说和法律监督权说。笔者认为,前两种学说都不符合我国公诉权的实际,在此采信法律监督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