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为案件管理实现了源头“总控”,每一起案件的进出,都要经过“案管中心”统一流转、备案审查等一整套环节,这就使得“案管中心”对案件的“过滤网”和“监控器”作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4月1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案管改革流动现场会。自去年1月山西在全国创建首个省级院“案件管理中心”(下称案管中心)以来,案管中心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陆续成立。“抓案管改革,全省119个县(区)院不会留下死角。”山西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满春说。
据省院案管中心提供的数字显示,到今年4月初,全省开展案件集中管理业务的县(区)院已达109个。这个比例占全省县级院总数的95%以上。
被“逼”出来的改革
2008年8月,山阴县检察院在山西省基层检察院率先成立案管中心,作为首个“吃螃蟹”的人,山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划认为“这项改革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
“对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我越看越害怕,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2007年,初到山阴县任职的王划对执法不规范有着切身的体会。
当时,上访群众经常将县委、县政府的大门堵住,其中,司法不公是引发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
王划意识到了自己面临的困难,决定要迎难而上,2007年年底,他在党组会上提出要对案件管理进行改革的想法,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多数人的反对。通过召开党组会,王划最终统一了思想,并找到了检察院内部“疏漏”的症结所在:长期以来,检察业务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由各部门“各自为政”地进行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运作和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重视对外监督,忽视对内监督,特别是任务繁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不能有效实施同步监督,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干警常年与公安、法院相对固定的人员频繁接触、密切交往,人情关系、相互配合占了上风,对外监督的意识逐渐淡化,监督职能日趋弱化,事后监督也仅仅是亡羊补牢,但后果已形成;
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评缺乏专门的考评部门、科学的考评方法和考核依据,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考评提拔凭印象,难以有效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创建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经过半年的探索,2008年8月山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正式成立。
“案管中心成立以来,我们边运作,边完善,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的案件管理模式。”王划告诉记者,这个部门由最初的 “综合科”、“监督科”、“督查科”更名为“案管中心”,该中心由纪检组长分管,直接向检察长负责。
案管中心作为独立的内设机构,负责对全院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定位高于其他科室。
案管中心的任务是:对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进出,动态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监控、核实、处置五项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
“两年多来,山阴县检察院所办案件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法、涉检上访、自侦案件撤案不诉均为零。”王划形象地说,“案管中心好比是一个哨卡,吓走盗贼是成绩,抓住盗贼也是成绩,不发生被盗更是成绩。”
“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增强了内部监督力度,有效避免了某些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联手操控案件。”山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赵雁云告诉记者,过去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直接对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又直接对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三机关之间配合大于制约,在受理登记上作假,互相挤占时间,找理由退补退侦延期等拖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在,案件管理中心进口把关,出口审核,送达由法警队完成,检察环节得到充分制约,斩断了可能发生徇私舞弊的链条。”
案管模式全省推广
有了山阴的经验,2010年1月,山西省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省级案件管理中心。
同年7月,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到山阴调研时表示:“山阴县检察院以案件管理中心为抓手,实行执法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审查相结合的案件管理模式,有效防范了程序违法,及时纠正了实体错误,从机制上保障了司法公正,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这种改革模式和经验适合在基层检察机关学习和借鉴。”
同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对山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时指出:“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势在必行,这是加强科学管理、内部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措施。”
有三件事可映衬山西抓案管改革的决心。一是发文。2010年8月,省检察院在精心试点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百分百落实机构编制,实施案件管理改革。二是拿钱。省院从紧日子中抠出800万元用于案管推广,买设备、添器材、补贴27个试点院。三是配人。已成立“案管中心”的检察院,人员配备都是从各部门抽调的精兵强将。“硬抽人,抽硬人”成为三级“案管中心”基本的配人原则。目前,全省从事案管工作的专职人员已达465人。
一名基层院“案管中心”主任对记者说:“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检察院的内部监督变得更加有力、更加到位了。因为案件管理实现了源头‘总控’,每一起案件的进出,都要经过‘案管中心’统一流转、备案审查等一整套环节,这就使得‘案管中心’对案件的‘过滤网’和‘监控器’作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山西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满春说:“实践已经证明,科学构建案件管理中心工作职能,实行执法程序监督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案件管理模式是可行的,成效十分显著,省院通过施行,也充分显现出它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曹建明检察长和高检院也予以高度肯定,并决定在全国推行。”
4月中旬,山西省检察院对各地“案管中心”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统计分析,结果是,“案管中心”运行以来,通过严格的受案审查、建立台账规范案件流转、对办案期限及时预警、控制退补退侦、监督办案质量等工作,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同时,通过逐月分析研判、通报办案运行情况、开展检察业务绩效综合考评等,有效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
责任编辑:刘潇潇
4月1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案管改革流动现场会。自去年1月山西在全国创建首个省级院“案件管理中心”(下称案管中心)以来,案管中心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陆续成立。“抓案管改革,全省119个县(区)院不会留下死角。”山西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满春说。
据省院案管中心提供的数字显示,到今年4月初,全省开展案件集中管理业务的县(区)院已达109个。这个比例占全省县级院总数的95%以上。
被“逼”出来的改革
2008年8月,山阴县检察院在山西省基层检察院率先成立案管中心,作为首个“吃螃蟹”的人,山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划认为“这项改革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
“对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我越看越害怕,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2007年,初到山阴县任职的王划对执法不规范有着切身的体会。
当时,上访群众经常将县委、县政府的大门堵住,其中,司法不公是引发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
王划意识到了自己面临的困难,决定要迎难而上,2007年年底,他在党组会上提出要对案件管理进行改革的想法,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多数人的反对。通过召开党组会,王划最终统一了思想,并找到了检察院内部“疏漏”的症结所在:长期以来,检察业务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由各部门“各自为政”地进行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运作和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重视对外监督,忽视对内监督,特别是任务繁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不能有效实施同步监督,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干警常年与公安、法院相对固定的人员频繁接触、密切交往,人情关系、相互配合占了上风,对外监督的意识逐渐淡化,监督职能日趋弱化,事后监督也仅仅是亡羊补牢,但后果已形成;
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评缺乏专门的考评部门、科学的考评方法和考核依据,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考评提拔凭印象,难以有效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创建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经过半年的探索,2008年8月山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正式成立。
“案管中心成立以来,我们边运作,边完善,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的案件管理模式。”王划告诉记者,这个部门由最初的 “综合科”、“监督科”、“督查科”更名为“案管中心”,该中心由纪检组长分管,直接向检察长负责。
案管中心作为独立的内设机构,负责对全院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定位高于其他科室。
案管中心的任务是:对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进出,动态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监控、核实、处置五项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
“两年多来,山阴县检察院所办案件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法、涉检上访、自侦案件撤案不诉均为零。”王划形象地说,“案管中心好比是一个哨卡,吓走盗贼是成绩,抓住盗贼也是成绩,不发生被盗更是成绩。”
“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增强了内部监督力度,有效避免了某些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联手操控案件。”山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赵雁云告诉记者,过去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直接对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又直接对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三机关之间配合大于制约,在受理登记上作假,互相挤占时间,找理由退补退侦延期等拖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在,案件管理中心进口把关,出口审核,送达由法警队完成,检察环节得到充分制约,斩断了可能发生徇私舞弊的链条。”
案管模式全省推广
有了山阴的经验,2010年1月,山西省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省级案件管理中心。
同年7月,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到山阴调研时表示:“山阴县检察院以案件管理中心为抓手,实行执法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审查相结合的案件管理模式,有效防范了程序违法,及时纠正了实体错误,从机制上保障了司法公正,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这种改革模式和经验适合在基层检察机关学习和借鉴。”
同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对山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时指出:“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势在必行,这是加强科学管理、内部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措施。”
有三件事可映衬山西抓案管改革的决心。一是发文。2010年8月,省检察院在精心试点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百分百落实机构编制,实施案件管理改革。二是拿钱。省院从紧日子中抠出800万元用于案管推广,买设备、添器材、补贴27个试点院。三是配人。已成立“案管中心”的检察院,人员配备都是从各部门抽调的精兵强将。“硬抽人,抽硬人”成为三级“案管中心”基本的配人原则。目前,全省从事案管工作的专职人员已达465人。
一名基层院“案管中心”主任对记者说:“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检察院的内部监督变得更加有力、更加到位了。因为案件管理实现了源头‘总控’,每一起案件的进出,都要经过‘案管中心’统一流转、备案审查等一整套环节,这就使得‘案管中心’对案件的‘过滤网’和‘监控器’作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山西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满春说:“实践已经证明,科学构建案件管理中心工作职能,实行执法程序监督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案件管理模式是可行的,成效十分显著,省院通过施行,也充分显现出它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曹建明检察长和高检院也予以高度肯定,并决定在全国推行。”
4月中旬,山西省检察院对各地“案管中心”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统计分析,结果是,“案管中心”运行以来,通过严格的受案审查、建立台账规范案件流转、对办案期限及时预警、控制退补退侦、监督办案质量等工作,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同时,通过逐月分析研判、通报办案运行情况、开展检察业务绩效综合考评等,有效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