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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基础设施的主体和中心环节,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保障。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是粮食生产主产区。因此,研究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找到适宜的解决对策,对于黑龙江省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存在问题;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一、引言
兴农先治水,现实告诉我们“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首要条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过去黑龙江省曾组织群众,加大投入、建设了众多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对全省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增产都起到了鲜明的促进作用。但在其建设、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工程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标准较低,工程和设备产权不明,管理职责不清,使用矛盾日渐突出,节水机制尚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如若不能尽早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影响到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的大局,因此本文通过对影响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参考对策,为今后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二、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久未修、损毁严重
维护良好、运作正常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保障。在使用的过程中、建设与修养维护同步进行是增加和延长这些设施使用寿命的重要方法。由于水利工程设施长期缺乏投入,年久失修,抗灾能力严重衰减。黑龙江省大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骨干工程都是集中于建于20世纪60、70年代建成的,由于勘测条件限制,规划时间仓促,经费保障不足,加之水利设施建设的配套硬件不全,施工环境恶劣等,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后期又缺乏维修和管护管,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很多工程已普遍出现老化和损坏的迹象。据有关数据统计,在黑龙江省一些大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建筑的完好率已不足40%。很多中小型灌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的现状更让人担忧,存在运输水效率低、渗漏损失大等问题,大大削弱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作用。
2.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率低
近年来,黑龙江省一直致力于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配套工程建设,同时也取得了较为可喜的结果,全省灌溉区的基础设施配套率明显上升。然而,由于投入资金不足、技术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很多农田灌溉区的水利配套设施没能按照预先设计,达到较高的配套率。实际情况是,地方往往仅就局部的水利系统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或者是只配套建设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这些水利设施的利用率明显低于事先的预设标准,频繁出现“大马”拉“小车”的情况。而这不仅抬高了地区水利工程的运行成本,而且也更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例如,在杜蒙灌区,渠系建设不配套,缺桥少涵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水源有井无机、有机无泵,水利设施的常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3.工程管理体制薄弱,责任不明确
在黑龙江省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上,同样存在着产权不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运行困难等问题。一直以来,由于体制和历史等原因,人们普遍的认识是,农田水利设施应该集体来建,集体来管,而在的使用过程中,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过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主要由乡镇上的水利服务站加以管理,但经过农村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后被撤销;然而,在多数农村又尚未建立农民用水协会即农民自己的灌水组织;同时,农民灌溉用水、用电价格高,使得多数农民承担不起,因此存在“只浇救命水,不浇增产水”的现象;工程运行难、征收水费难等因素都影响农田水利设施效益的充分发挥。
三、制约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1.供给主体的相对“过剩”和绝对“不足”
其一,政府供给层面。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各级政府机构掌握一定财权,由于政府追求的是政治目标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政府在财政支配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凸显政府功绩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而对于农民需要的产品设施方面的供给往往考虑甚少。对于一些存在“油水”的工程或者可以凸显其政绩的工程,政府往往会积极供给,这些工程即使不是农民需要的。个别基层干部只将科学发展观当作一句口号,他们片面追求GDP指标,以便领导看到政绩,接着能够升官,而不是考虑改善农民生活。
其二,私人、第三方供给层面。目前,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私人和第三方供给主体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最直接的动力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获得高额利润,二是为了实现其部门目标,三是得到尊重和认可。有统计资料显示,将近70%投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目的和动机是得到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和第三方部门的供给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如果相应的农田水利项目无利可图或得不到政府认可、支持,他们是不会涉足的。另一方面,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公益性和利益性,这两方面特征决定了对于它的投资建设具有高风险性和回报率很低的特性。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将面临着短期内难以回笼资金的风险。目前,私人和第三方部门往往将其闲余资金投资到具有高回报的行业和项目上,而很少投资到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上,使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的缺位越来越明显。
2.需求主体投资积极性不高
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需求主体是农户。目前,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农民的自有资金存储量是相对可观的,政府完全可以吸收到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但往往是由于政府管理机制混乱、产权界定不清等导致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积极性不高、很难真正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加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公共产品这一特殊属性,决定了在其供给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搭便车”行为。统计资料显示,在在问及问题“机井或公共灌溉设施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您是否主动维修后再使用” 时,选择不再继续使用或者将就使用的农民占80%,12%的农民选择向设施管理者或村集体寻找解决办法,只有8%的人选择自己主动维修后再使用。另外,打工潮的出现也是造成我国部分农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无人维修和供给不到位、不及时的重要原因。由于在外地打工的收入高于在家种地收入的好几倍,所以很多农民选择外出打工,导致大量农田处于闲置状态,农民也失去了兴修水利的原动力。 3.制度建设得不完善
完整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包括决策制度、融资制度和监督激励制度。其中决策制度是基础,融资制度是关键,监督激励制度是根本保障。具体实践中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决策应该以农民的需求为依据。在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实际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建设步伐缓慢,存在着农村供给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的现状,缺乏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相配套,而且现存的部分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漏洞。其主要体现在:制度安排上缺乏相应的偏好显示机制,决策者经常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偏好来决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规模、数量和种类,农民无法表达真实的需求意愿,因此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自上而下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给决策机制,使得农民缺乏表达意愿的诉求渠道,真实需求被掩盖,使得供给效率低下。在现行的供给体制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采用的是“一事一收费”的筹资形式,这就产生了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以及收取其它费用的可能性。基于以上原因,造成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滞后,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同时部分地区农村农田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档次低、不配套,且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体系、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直接影响了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对策建议
1.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供给多元化
首先,加大政府供给投入。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底子薄,多年来欠账较多、投入不足,应当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投资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的长效机制。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把当前我国水利建设事业建设摆在了首要位置,文件对新形势下我国水利的战略地位作了详尽分析,也突出强调了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薄弱环节。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积极调整政府财政的农业投入,争取在保持其他投入不降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其次,拓宽农田水利设施投资渠道,采取政府与私营企业合作的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投资总量的同时,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以便能够降低投资成本,压缩投资周期,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投资收益,强化农田水利设施的服务功能。同时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深松整地、保护性栽培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
其次,鼓励和引导市场参与供给。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资金越来越活跃,这些资金往往都在寻找高回报的投资渠道。对于民间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不论在理论研究上和现实运行中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首先,随着我国城市的大规模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越来越紧张,吸引民间资金流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领域能够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对于一些小规模的、民间资金完全有能力提供并经营好的建设项目,政府应当放开手让民间资本注入。再次,农民自己兴建水利设施,还能够盈利,增加农民收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还可以使农田水利设施得到有效的管理(包括节约用水、减少维修费等等)。
2.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在“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指引下,统一县、乡、村三级财权与事权,合理划分中央及地方的支出职责、范围。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要求,农村公共品和基础设施供给应切实结合黑龙江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公共产品这一特殊性质及影响范围,明确界定其层级,同时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特性,在理论上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就农村纯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而言,理论上纯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或省级以上政府供给,不宜作为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而由地方政府和个人来提供,应当由省、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以及地区经济实力等共同分担项目;地方项目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方投资建设。对于一些纯公益性、跨行政区的重要水利建设投资项目,省里应给予适当补助。为了更好地发展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应由中央、省两级政府供给为主导。
3.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
完善农田水利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层面规定农田水利设施投资者的主体、投资的范围、投资的收益分配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在该过程中,政府只能扮演指引角色,允许水利建设的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得到相应有偿补助。虽然水利本身属于公共资源,但也不可盲目开发,而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水利灌溉设施,使得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家应从三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是对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导。应当拓宽水利设施建设的筹资渠道,实现水利设施投资多元化,逐步形成以政府为指导,国家、集体、社会、个人并存的多元化筹资,集各方资金为农田水利建设服务。其次是对于水利设施投资的管理。应当以文件的形式制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资的优惠补贴政策,如为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方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等,使希望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农民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再次是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配套设施的规范。包括水利灌溉设备的供应、灌溉用电、道路维护等方面的规范,切实保障水利设施的便利运行,为农业、农村、农民做好服务。
参考文献:
[1]孙岗.农村沼气使用率偏低原因的调查分析及对策[J].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2010(11):41-42.
[2]马贵永.浅谈农村沼气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大科技,2012(1):52-53.
[3]ROSEGRANT W.MARK, BINSWANGER P.HANS.Markets in tradable water rights:Potential for efficiency gains in developing country water resource allocation[J].World Development,2002(11):1613-1625.
[4]BAUER J.CARL. Bringing water markets down to earth: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ater rights in Chile, 1976-1995.World Development,1998(5):639-656.
[5]J.MABRY,CANALS AND COMMUNITIES. Small-scale Irrigation Systems[M].Edited by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96,273.
作者简介:朱美君(1978-),女,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办公室副主任,硕士研究生,从事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方向的研究。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存在问题;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一、引言
兴农先治水,现实告诉我们“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首要条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过去黑龙江省曾组织群众,加大投入、建设了众多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对全省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增产都起到了鲜明的促进作用。但在其建设、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工程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标准较低,工程和设备产权不明,管理职责不清,使用矛盾日渐突出,节水机制尚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如若不能尽早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影响到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的大局,因此本文通过对影响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参考对策,为今后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二、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久未修、损毁严重
维护良好、运作正常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保障。在使用的过程中、建设与修养维护同步进行是增加和延长这些设施使用寿命的重要方法。由于水利工程设施长期缺乏投入,年久失修,抗灾能力严重衰减。黑龙江省大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骨干工程都是集中于建于20世纪60、70年代建成的,由于勘测条件限制,规划时间仓促,经费保障不足,加之水利设施建设的配套硬件不全,施工环境恶劣等,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后期又缺乏维修和管护管,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很多工程已普遍出现老化和损坏的迹象。据有关数据统计,在黑龙江省一些大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建筑的完好率已不足40%。很多中小型灌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的现状更让人担忧,存在运输水效率低、渗漏损失大等问题,大大削弱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作用。
2.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率低
近年来,黑龙江省一直致力于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配套工程建设,同时也取得了较为可喜的结果,全省灌溉区的基础设施配套率明显上升。然而,由于投入资金不足、技术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很多农田灌溉区的水利配套设施没能按照预先设计,达到较高的配套率。实际情况是,地方往往仅就局部的水利系统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或者是只配套建设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这些水利设施的利用率明显低于事先的预设标准,频繁出现“大马”拉“小车”的情况。而这不仅抬高了地区水利工程的运行成本,而且也更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例如,在杜蒙灌区,渠系建设不配套,缺桥少涵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水源有井无机、有机无泵,水利设施的常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3.工程管理体制薄弱,责任不明确
在黑龙江省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上,同样存在着产权不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运行困难等问题。一直以来,由于体制和历史等原因,人们普遍的认识是,农田水利设施应该集体来建,集体来管,而在的使用过程中,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过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主要由乡镇上的水利服务站加以管理,但经过农村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后被撤销;然而,在多数农村又尚未建立农民用水协会即农民自己的灌水组织;同时,农民灌溉用水、用电价格高,使得多数农民承担不起,因此存在“只浇救命水,不浇增产水”的现象;工程运行难、征收水费难等因素都影响农田水利设施效益的充分发挥。
三、制约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1.供给主体的相对“过剩”和绝对“不足”
其一,政府供给层面。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各级政府机构掌握一定财权,由于政府追求的是政治目标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政府在财政支配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凸显政府功绩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而对于农民需要的产品设施方面的供给往往考虑甚少。对于一些存在“油水”的工程或者可以凸显其政绩的工程,政府往往会积极供给,这些工程即使不是农民需要的。个别基层干部只将科学发展观当作一句口号,他们片面追求GDP指标,以便领导看到政绩,接着能够升官,而不是考虑改善农民生活。
其二,私人、第三方供给层面。目前,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私人和第三方供给主体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最直接的动力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获得高额利润,二是为了实现其部门目标,三是得到尊重和认可。有统计资料显示,将近70%投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目的和动机是得到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和第三方部门的供给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如果相应的农田水利项目无利可图或得不到政府认可、支持,他们是不会涉足的。另一方面,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公益性和利益性,这两方面特征决定了对于它的投资建设具有高风险性和回报率很低的特性。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将面临着短期内难以回笼资金的风险。目前,私人和第三方部门往往将其闲余资金投资到具有高回报的行业和项目上,而很少投资到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上,使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的缺位越来越明显。
2.需求主体投资积极性不高
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需求主体是农户。目前,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农民的自有资金存储量是相对可观的,政府完全可以吸收到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但往往是由于政府管理机制混乱、产权界定不清等导致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积极性不高、很难真正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加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公共产品这一特殊属性,决定了在其供给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搭便车”行为。统计资料显示,在在问及问题“机井或公共灌溉设施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您是否主动维修后再使用” 时,选择不再继续使用或者将就使用的农民占80%,12%的农民选择向设施管理者或村集体寻找解决办法,只有8%的人选择自己主动维修后再使用。另外,打工潮的出现也是造成我国部分农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无人维修和供给不到位、不及时的重要原因。由于在外地打工的收入高于在家种地收入的好几倍,所以很多农民选择外出打工,导致大量农田处于闲置状态,农民也失去了兴修水利的原动力。 3.制度建设得不完善
完整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包括决策制度、融资制度和监督激励制度。其中决策制度是基础,融资制度是关键,监督激励制度是根本保障。具体实践中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决策应该以农民的需求为依据。在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实际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建设步伐缓慢,存在着农村供给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的现状,缺乏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相配套,而且现存的部分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漏洞。其主要体现在:制度安排上缺乏相应的偏好显示机制,决策者经常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偏好来决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规模、数量和种类,农民无法表达真实的需求意愿,因此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自上而下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给决策机制,使得农民缺乏表达意愿的诉求渠道,真实需求被掩盖,使得供给效率低下。在现行的供给体制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采用的是“一事一收费”的筹资形式,这就产生了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以及收取其它费用的可能性。基于以上原因,造成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滞后,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同时部分地区农村农田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档次低、不配套,且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体系、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直接影响了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的对策建议
1.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供给多元化
首先,加大政府供给投入。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底子薄,多年来欠账较多、投入不足,应当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投资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的长效机制。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把当前我国水利建设事业建设摆在了首要位置,文件对新形势下我国水利的战略地位作了详尽分析,也突出强调了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薄弱环节。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积极调整政府财政的农业投入,争取在保持其他投入不降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其次,拓宽农田水利设施投资渠道,采取政府与私营企业合作的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投资总量的同时,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以便能够降低投资成本,压缩投资周期,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投资收益,强化农田水利设施的服务功能。同时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深松整地、保护性栽培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
其次,鼓励和引导市场参与供给。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资金越来越活跃,这些资金往往都在寻找高回报的投资渠道。对于民间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不论在理论研究上和现实运行中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首先,随着我国城市的大规模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越来越紧张,吸引民间资金流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领域能够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对于一些小规模的、民间资金完全有能力提供并经营好的建设项目,政府应当放开手让民间资本注入。再次,农民自己兴建水利设施,还能够盈利,增加农民收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还可以使农田水利设施得到有效的管理(包括节约用水、减少维修费等等)。
2.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在“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指引下,统一县、乡、村三级财权与事权,合理划分中央及地方的支出职责、范围。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要求,农村公共品和基础设施供给应切实结合黑龙江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公共产品这一特殊性质及影响范围,明确界定其层级,同时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特性,在理论上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就农村纯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而言,理论上纯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或省级以上政府供给,不宜作为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而由地方政府和个人来提供,应当由省、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以及地区经济实力等共同分担项目;地方项目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方投资建设。对于一些纯公益性、跨行政区的重要水利建设投资项目,省里应给予适当补助。为了更好地发展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应由中央、省两级政府供给为主导。
3.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
完善农田水利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层面规定农田水利设施投资者的主体、投资的范围、投资的收益分配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在该过程中,政府只能扮演指引角色,允许水利建设的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得到相应有偿补助。虽然水利本身属于公共资源,但也不可盲目开发,而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水利灌溉设施,使得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家应从三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是对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导。应当拓宽水利设施建设的筹资渠道,实现水利设施投资多元化,逐步形成以政府为指导,国家、集体、社会、个人并存的多元化筹资,集各方资金为农田水利建设服务。其次是对于水利设施投资的管理。应当以文件的形式制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资的优惠补贴政策,如为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方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等,使希望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农民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再次是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配套设施的规范。包括水利灌溉设备的供应、灌溉用电、道路维护等方面的规范,切实保障水利设施的便利运行,为农业、农村、农民做好服务。
参考文献:
[1]孙岗.农村沼气使用率偏低原因的调查分析及对策[J].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2010(11):41-42.
[2]马贵永.浅谈农村沼气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大科技,2012(1):52-53.
[3]ROSEGRANT W.MARK, BINSWANGER P.HANS.Markets in tradable water rights:Potential for efficiency gains in developing country water resource allocation[J].World Development,2002(11):1613-1625.
[4]BAUER J.CARL. Bringing water markets down to earth: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ater rights in Chile, 1976-1995.World Development,1998(5):639-656.
[5]J.MABRY,CANALS AND COMMUNITIES. Small-scale Irrigation Systems[M].Edited by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96,273.
作者简介:朱美君(1978-),女,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办公室副主任,硕士研究生,从事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