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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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费将儿子送到私立学校学习,并与学校签订了《学生就学协议》,交纳了建校费。谁知,儿子升入初中后,竟然与学校一女生发生了早恋,严重影响了学习,父母不得不将儿子转学。为此,双方围绕建校费是否应当退还,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分歧,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望子成龙自费择校儿子早恋成绩下滑
  
  现年18岁的梁立青是江苏省徐州市人。梁立青从小头脑聪明,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让父母感到十分的骄傲。为了让儿子有个更好的学习环境,梁立青的父母一直寻思将儿子送到更好的学校去读书。2000年7月,年仅9岁的梁立青将升小学四年级学习。梁立青父母经朋友的介绍,并亲自到学校考察,觉得无锡一家私立学校(简称私立学校)无论从学校规模、教学质量,还是教学管理,都是十分的理想。2000年7月19日,梁立青的父亲梁益明向私立学校交纳了从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建校费5.35万元。同年8月30日,梁益明作为学生家长(乙方)与私立学校(甲方)签订《学生就学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的中途停学、转学、退学,对乙方交纳的学校建设费处理原则如下:二年内退学,每年扣1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两年不再退费。”“若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学生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学生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甲方应允许乙方学生退学和转学,并退还乙方所交学校建设费的一部分本金。”协议签订后,梁立青如期于2000年9月转学至私立学校四年级就读。
  2004年下半年,13岁的梁立青升入初中二年级了,没想到与同校女生陈雪开始了早恋。由于两少年年幼无知,不能正确处理好早恋与学习的关系,只顾沉浸在恋爱的欢愉之中,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2005年上半年,梁立青的父母发现了原因,于是立即与学校沟通。希望能阻止儿子与陈雪的早恋。学校也分别找梁立青与陈雪谈话,并加强教育。可是,梁立青与陈雪当面都能保证好好学习,不谈恋爱,暗地里却依然我行我素,有过之而无不及。无奈之下,2005年8月29日,梁立青父母以就近入学为由,向私立学校申请转学,私立学校予以同意,梁立青父母将儿子再转回原籍读书。
  
  无奈转学生出纠纷争执不下诉上公堂
  
  办妥了儿子的转学手续后,梁立青的父母来到私立学校,以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之责任,造成儿子曾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严重影响学业,致使儿子被迫转学为由,要求学校退还所交的建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学校认为,学生谈恋爱,是学生自己的事,学校断然拒绝了梁立青父母的要求。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2008年6月19日,梁益明以儿子梁立青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私立学校告到了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要求私立学校返还建校费3.65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法庭上,梁立青父亲梁益明作为代理人说:“2004年至2005年间,自己发现儿子在私立学校发生早恋,与同校女生传递含有成人内容的字条,并发生与女生接触、喝酒、抽烟等现象,其亦出现精神恍惚、厌食、失眠、焦虑等情形。自己和妻子多次向私立学校反映上述情况,要求私立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育,但私立学校未有处理结果。为此,我们被迫为其办理了转学手续。”梁立青认为,私立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学生健康发展,但私立学校未尽其责,管理不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建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梁立青放弃要求私立学校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准许。
  私立学校辩称:梁立青于2000年9月至我校就读。我校在2004年9月对梁立青的早恋情形就有所察觉,至2005年7月,发现梁立青的早恋情形较为明显。我校发现梁立青有早恋倾向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及时与梁立青家长进行了沟通。只是由于梁立青学习成绩较好,故对严重性估计不足。因此,我校已尽到了教育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梁立青主张的建校费,梁立青在我校就读5年,每年的建校费为1万元,故我校愿意退还剩余的3500元。
  
  学生早恋责任在谁两级审判结果迥异
  
  滨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立青与私立学校签订的《学生就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协议,对于梁立青交纳的建校费,双方约定若因梁立青自身原因中途停学、转學、退学的,超过两年,不再退费;若因私立学校原因使梁立青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学生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私立学校应允许梁立青退学和转学,并退还梁立青所交学校建设费的一部分本金,按无锡市物价局规定甲方各每年收费标准扣除。梁立青于2005年8月29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理由为就近入学,系其自身原因中途转学。虽然梁立青在私立学校就读期间曾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但与其转学并无必然联系,梁立青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私立学校原因使其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其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而需转学,故梁立青要求私立学校退还建校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梁立青在私立学校就读两年以上,后因自身原因中途转学,按双方签订的《学生就学协议》,私立学校无需退还建校费。现私立学校愿意退还3500元,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2008年12月3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私立学校返还梁立青建校费3500元;驳回梁立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立青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梁立青的父亲梁益明在上诉中说:“私立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学校,我们做父母的将儿子送至该校学习。已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私立学校,私立学校有责任保障我们的儿子健康发展。但因学校疏于管理,未尽监护、教育的职责,儿子在校就读期间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致使无法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我们被迫为儿子办理了转学手续,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私立学校返还建校费3.65万元。”
  私立学校辩称,梁立青在校期间发生早恋系其个人行为,并非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而导致,而且学校发现后也曾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梁立青转学系因就近入学,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办理,并非私立学校的原因导致梁立青转学。对此,私立学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立青在校寄宿学习期间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且双方传递的字条中大多包含与双方年龄不相适应的不健康内容,私立学校在发现早恋情形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未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辅导、教育,由于私立学校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影响到了梁立青身心的健康发展,私立学校应当允许梁立青转学,并退还部分建校费。梁立青实际仅在私立学校就读至初中二年级,扣除梁立青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建 校费,剩余部分由私立学校予以退还更为公平合理。梁立青在私立学校自小学四年级就读至初中二年级,应当交纳的建校费为2.65万元,梁立青实际已交纳建校费5.4万元,私立学校应退还2.75万元。
  2009年6月2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私立学校返还梁立青建校费2.75万元。
  
  法博士点评
  
  恋爱,作为一项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是一种绝对权,他人无权干涉、限制、剥夺。什么样的人、什么样年龄享有恋爱权,是否适合恋爱,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恋爱、什么时候恋爱,完全由行为人自己决定。对于恋爱的结果,也只能由他们自己去承受。當然,行为人恋爱,并不总是与行为人的年龄、地位相适应,如中学生,爱只是一种懵懂的意识,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就不宜早恋。但是,对于行为人是否应该恋爱,他人只能加以教育、引导,而不能予以强制。因此,他人对行为人是否恋爱,以及恋爱的结果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部门,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之义务,在学生发生早恋后,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培养学生的正确恋爱观。但是,这种责任,只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本案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学生早恋影响了学习成绩,而在于学校违背了服务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私立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提供的是有偿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是其经营手段;营利,是其目的。因此,私立学校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必然要与其目的相适应。其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私立学校与梁益明签订的教育服务合同中,将不影响梁立青身心的健康发展作为学校的义务,因在学校期间梁立青早恋,导致学习成绩下降,身心健康自然受到影响,学校也就没有能完全履行协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中学生的教育,我国采取的是义务教育与民办有偿教育的并轨机制。对于义务教育,因具有无偿性、公益性,对于学生早恋,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对于民办有偿教育,因具有有偿性和营利性,学校是否要对学生早恋承担法律责任,是由双方服务合同约定的,不可一概而论。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民办学校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不能就自己不能控制的情形扩大自己的义务范围,否则,就在承担本可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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