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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以来,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就成为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道棘手的难题。在众多的区分标准中,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的标准成为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并在司法实务工作中被普遍接受。然而,以私分行为之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标准从逻辑和法理上均不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实行新的区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