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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教育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本文通过对于“于德水案”判决过程的浅析,分析实践教育法在此案例中的应用及效果,从而更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关键词】:“于德水案”;实践教育法
一、案例描述
2006年,许霆在广州一家银行利用ATM故障,取走了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相对于动辄贪污成千上百万却只判十来年的贪腐案而言,这个判决结果有些“触目惊心”,因此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和批评。争议之下,二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
近10年后,距离广州不远的惠州市惠阳区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于德水在存款时遇到了同样的故障,一时贪念,取走了9万元。有“许霆案”在先,这个案子本不难处理,但主审万翔法官却出人意料,写出了一份被称为“也许伟大”的判决书。于德水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万,这意味着他不用蹲监狱了。引人注目的并非万翔法官的从轻判决,而是他写下的周全、耐心和富有人情味的判决。
万翔法官的判决书则至少有两个创新部分,首先是用较长的篇幅详尽考察了于德水案的危害后果和他穷苦的个人背景,充分“同情理解”于德水面对ATM故障时难以抑制的一时欲念,以及他取钱后惶恐纠结的心态,相信他是一个良知尚存的人。其次是增加了一段补充硕名,总结了“许霆案”的争议,阐明了法官判决的心迹。判决书中写道——“我们也许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这些内容并非模式化判决书的“规定动作”,却成就了一份温情和正直的好判决。“好的判决”并不等于“正确的判决”。一些人看来正确的判断,另外一些人可能会反对;一个时期正确的判决,另一个时期则需要重新推敲。这种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则处于观念的时代变迁。这份“伟大的判决”之所以这个时候出现,一定意义上讲,其产生和流传可以算是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成果”。一是近年最高法推动判决书公开化,大量判决书在网上公布,方便了学者和公众“围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官们写出“见得光”的判决书;而是近年强调法院领导们也要亲自审案,万翔法官正是惠阳区法院院长。
二、案例分析
(一)实践教育法的内涵和主要依据
“人的实践活动内在地包含了这样一个循环规定:一方面,主体具备了一定的理性才能从事实践;另一方面,主体的理性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并显示其价值的意义,得到充分发展。”[1]正是实践这种强大的作用使实践教育法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中独树一帜,目前很多学者也都对实践教育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所谓实践锻炼法是指在教育者的指导下,通过有目的、 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活动,训练和培养受教育者的优良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方法,是一种使受教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主观世界的方法”。[2]大多数学者也基本同意这一观点,邱伟光则对实践教育法进行了更加深入层次地探讨。
实践教育法之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有理论依据的,学术界大多数人都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育法的理论依据。实践的教育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人的认识活动是适应实践的需要,为解决和完成实践提出的问题和任务而产生的。第二,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马克思说过:“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第三,实践能够丰富人的情感,塑造优秀的品格。人们的认识是知、情、信、意、行诸心理要素辩证运动、均衡发展的过程,人们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和感受,能够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审美能力。
自古以来实践教育法都一直备受重视,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中国古代的德育活动就十分重视实践,强调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修养。例如,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提出的“力行近乎仁”、南宋诗人陆游提出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其次,马克思及其继承者们也非常重视实践教育这一环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是改造社会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后这是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用一致、全面发展新人的根本途径,是逐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重要措施。最后,实践教育法在国外也是被广泛地推广使用。比如,美国和日本就比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让他们在具体的实践中来增强自主意识,提高辨别能力。综上所述,实践教育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育人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二)实践教育法实施的对策
第一,强化实践教育理念,使其深入人心。要全面推进实践教育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切实对思想政治教育领导者以及教育对象强化实践教育理念。“于德水案”的判决结果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司法论证形成的,而是在吸取了“许霆案”的实践教训,从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因此把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法律严谨专业、公平正义融进了判决过程中。万翔在判决书中说道“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由此可以看出,脱离了客观事实的判决、脱离了实践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具体案件上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在教育目的上无法达成育人的目标。
在“于德水案”判决中,可以看出,实践教育法在强化教育理念方面有多种方法途径。群众不仅通过媒体了解了判决的详细原因和环节,同时,还充分发挥了群体间的影响,实现了有益信息的有效传播。这不仅促进了判决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于德水案”;实践教育法
一、案例描述
2006年,许霆在广州一家银行利用ATM故障,取走了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相对于动辄贪污成千上百万却只判十来年的贪腐案而言,这个判决结果有些“触目惊心”,因此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和批评。争议之下,二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
近10年后,距离广州不远的惠州市惠阳区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于德水在存款时遇到了同样的故障,一时贪念,取走了9万元。有“许霆案”在先,这个案子本不难处理,但主审万翔法官却出人意料,写出了一份被称为“也许伟大”的判决书。于德水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万,这意味着他不用蹲监狱了。引人注目的并非万翔法官的从轻判决,而是他写下的周全、耐心和富有人情味的判决。
万翔法官的判决书则至少有两个创新部分,首先是用较长的篇幅详尽考察了于德水案的危害后果和他穷苦的个人背景,充分“同情理解”于德水面对ATM故障时难以抑制的一时欲念,以及他取钱后惶恐纠结的心态,相信他是一个良知尚存的人。其次是增加了一段补充硕名,总结了“许霆案”的争议,阐明了法官判决的心迹。判决书中写道——“我们也许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这些内容并非模式化判决书的“规定动作”,却成就了一份温情和正直的好判决。“好的判决”并不等于“正确的判决”。一些人看来正确的判断,另外一些人可能会反对;一个时期正确的判决,另一个时期则需要重新推敲。这种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则处于观念的时代变迁。这份“伟大的判决”之所以这个时候出现,一定意义上讲,其产生和流传可以算是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成果”。一是近年最高法推动判决书公开化,大量判决书在网上公布,方便了学者和公众“围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官们写出“见得光”的判决书;而是近年强调法院领导们也要亲自审案,万翔法官正是惠阳区法院院长。
二、案例分析
(一)实践教育法的内涵和主要依据
“人的实践活动内在地包含了这样一个循环规定:一方面,主体具备了一定的理性才能从事实践;另一方面,主体的理性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并显示其价值的意义,得到充分发展。”[1]正是实践这种强大的作用使实践教育法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中独树一帜,目前很多学者也都对实践教育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所谓实践锻炼法是指在教育者的指导下,通过有目的、 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活动,训练和培养受教育者的优良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方法,是一种使受教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主观世界的方法”。[2]大多数学者也基本同意这一观点,邱伟光则对实践教育法进行了更加深入层次地探讨。
实践教育法之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有理论依据的,学术界大多数人都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育法的理论依据。实践的教育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人的认识活动是适应实践的需要,为解决和完成实践提出的问题和任务而产生的。第二,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马克思说过:“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第三,实践能够丰富人的情感,塑造优秀的品格。人们的认识是知、情、信、意、行诸心理要素辩证运动、均衡发展的过程,人们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和感受,能够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审美能力。
自古以来实践教育法都一直备受重视,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中国古代的德育活动就十分重视实践,强调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修养。例如,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提出的“力行近乎仁”、南宋诗人陆游提出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其次,马克思及其继承者们也非常重视实践教育这一环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是改造社会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后这是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用一致、全面发展新人的根本途径,是逐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重要措施。最后,实践教育法在国外也是被广泛地推广使用。比如,美国和日本就比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让他们在具体的实践中来增强自主意识,提高辨别能力。综上所述,实践教育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育人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二)实践教育法实施的对策
第一,强化实践教育理念,使其深入人心。要全面推进实践教育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切实对思想政治教育领导者以及教育对象强化实践教育理念。“于德水案”的判决结果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司法论证形成的,而是在吸取了“许霆案”的实践教训,从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因此把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法律严谨专业、公平正义融进了判决过程中。万翔在判决书中说道“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由此可以看出,脱离了客观事实的判决、脱离了实践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具体案件上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在教育目的上无法达成育人的目标。
在“于德水案”判决中,可以看出,实践教育法在强化教育理念方面有多种方法途径。群众不仅通过媒体了解了判决的详细原因和环节,同时,还充分发挥了群体间的影响,实现了有益信息的有效传播。这不仅促进了判决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