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租赁行业财税政策及对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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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税收及其相关政策的调整一直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本文尝试通过对若干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梳理,来阐述这些税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融资租赁;财税政策;行业影响
  一、前言
  一直以来,融资租赁的涉税事项众多,税收政策也较为复杂,包含了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的政策规定。这其中,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以下税收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改增后税法对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如下:
  1.文件对销售额规定如下: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适用上述规定的条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销售额中可扣除的项目,在营业税時期,俗称“差额扣除项目”,上述规定旨在说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可以享受营业税时的“差额扣除”优惠政策,但对实收资本的金额做了具体的下限规定,但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很多实际的是《公司法》中的认缴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并没有实际到位,上述规定的条件,实际上是强制融资租赁公司的注资要实际到位。
  (2)增值税——融资租赁的即征即退政策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了“购进”的概念。
  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所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优惠政策。
  三、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1)财税[2016]36号对行业的影响
  1.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销售额的计算上有所不同。二者的差别是,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前者不能扣除本金,可以扣除车辆购置税;后者可以扣除本金,但不存在车辆购置税扣除事项。这就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租赁方式提供的参考依据。
  2.实收资本1.7亿的规定,即是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享受差额扣除的前提,也是增值税税负超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门槛。
  鉴于实际税负的计算公式,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租赁物的价款占了其中很大的部分,但这部分款项并非融资租赁企业的收益,所以,要想享受這个利好政策还是不太容易的,这就为企业大力开展不包括租赁物的价款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导向。
  3.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政策的导向和企业适应市场的需要,良性发展还需要逐步的成熟。
  行业在落实“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难落地和难享受、租赁公司融资成本不减反升、重复征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租赁机构也积极调整自身发展方向,以期更好地运用资金,减轻税负,降低成本,服务实体企业发展。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市场需求和自身定位的原因,业务开展的并不是很顺利,人员较少,资产投放量也不是很大,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是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的,但是就是由于注册资本超过了小微企业的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2018]54号文对行业的影响
  1.若承租人直接购进设备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而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则只能分期扣除,这就意味着融资租赁的优势不在明显,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意愿,就可能会受政策的影响而波动。当然,一次性扣除的政策优惠,也仅限于税法上的优惠,在遵循企业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的前提下,对于税会差异的处理,也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做为承租人的企业到底会如何取舍,应该也是仁者见仁的事。
  2.从文件的表述来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也不满足“新购进”的概念。但是从实质出发,融资租赁本质是融资行为,而融资租赁属于变相分期付款的一种形式,融资租入的设备,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付了全款,不应该改变其购进固定资产的本质,也应该满足“新购进”的概念。
  可见,行业政策的制定还是要以实际工作为出发点,在真正了解行业特性和本质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只有使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才能够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在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扩大再生产力中的积极金融创新作用。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6.
  作者简介:周丽霞(1979—),女,汉,天津市,职务/职称:财务经理、中级会计师,研究生在学,单位:国元汇富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状况,融资租赁财税政策,各行业税收政策及企业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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