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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凸显,它是引发家庭不幸的重要原因,它存在于各种文化背景,各个国家,各个种族,各个社会阶层。自二战以来,人权主义思潮在全球范围内涌动,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也提上的日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妇女权利方面也有所作为。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多种多种,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给各国定义家庭暴力提供指导,其第一条指出“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性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存在时对人权极大地威胁,特别是妇女,其天生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对她们的保护更显重要。
一、中国古代妇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有三大生产方式。其中,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人类实现自己生产的唯一手段,体现了社会伦理关系的始终。妇女没有任何社会地位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所谓夫为妻纲,妻子的一切都必须以丈夫为主,即使丈夫过世了,妻子也必须奉行从一而终的传统,不允许其改嫁。然而,古代社会中的男人们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妻妾成群。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为了保障封建体系的存续,有三种法定事由的存在,丈夫即不得抛弃妻子,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三不去”即只要妻子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抛弃妻子。妻子没有娘家,即被休后无处可去的;公婆去世后守丧三年的;婚姻缔结时丈夫贫困,不离不弃,后来丈夫富裕了的,不能将妻子抛弃。
二、新中国立法保障
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人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没有婚姻关系存续,男子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罪。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规定较为松散。即使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分居期间,或者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迫妻子,使其与之性交的也不一定被法院判定为强奸罪。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于何为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很高,所以在这一方面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必然存在瑕疵。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做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由于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因此当被丈夫虐待的妻子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而提供此类证据又加重了妇女的责任,而该责任又是极难完成的。其中必须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提供的鉴定标准,也必须要有施暴的丈夫的承认或者相关证人的证明。种种条件的限制明显阻碍了妇女寻求司法救济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对妇女的就业产生歧视,但却没有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应予以何种处罚。监管措施的不完善以及司法救济的含糊其辞都使危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所畏惧。
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我国宪法中的有关平等权的条款,是捍卫妇女合法权益的第一步。首先,对国外的人权保护条例加以借鉴参考,在我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规定自由平等原则,宣布人人平等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一国公民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时国家健康发展的基础。或者,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修改到序言和总纲中,其效果也是一样的。如此一来,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就被宪法所规定,得到了宪法的保护,自然而然便引起了国家以及人民的重视。其次,在规定平等性等一般性原则,禁止性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现行宪法第33条中,增加平等的负担、平等受罚和平等的救济权。
(二)全局性保障措施
《妇女权益保护法》,是维护中国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之法,该法律的修改加重了对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条款,从全局的角度出发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等条文。极大地完善了妇女保护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对遭受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性骚扰、忽视妇女的整体利益、以及剥夺妇女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分别均有不同的处罚措施。该法律条文的改革使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该法修改时突出强调了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使执法主体更加明确,使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道路更加宽广。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目标。当前,我国对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惩罚主要根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但在司法实践的情况中看,只有极少数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伤害程度是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大多数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较低,还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甚至最低标准,因而不可能被刑事处罚。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多种多种,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给各国定义家庭暴力提供指导,其第一条指出“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性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存在时对人权极大地威胁,特别是妇女,其天生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对她们的保护更显重要。
一、中国古代妇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有三大生产方式。其中,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人类实现自己生产的唯一手段,体现了社会伦理关系的始终。妇女没有任何社会地位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所谓夫为妻纲,妻子的一切都必须以丈夫为主,即使丈夫过世了,妻子也必须奉行从一而终的传统,不允许其改嫁。然而,古代社会中的男人们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妻妾成群。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为了保障封建体系的存续,有三种法定事由的存在,丈夫即不得抛弃妻子,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三不去”即只要妻子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抛弃妻子。妻子没有娘家,即被休后无处可去的;公婆去世后守丧三年的;婚姻缔结时丈夫贫困,不离不弃,后来丈夫富裕了的,不能将妻子抛弃。
二、新中国立法保障
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人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没有婚姻关系存续,男子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罪。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规定较为松散。即使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分居期间,或者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迫妻子,使其与之性交的也不一定被法院判定为强奸罪。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于何为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很高,所以在这一方面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必然存在瑕疵。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做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由于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因此当被丈夫虐待的妻子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而提供此类证据又加重了妇女的责任,而该责任又是极难完成的。其中必须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提供的鉴定标准,也必须要有施暴的丈夫的承认或者相关证人的证明。种种条件的限制明显阻碍了妇女寻求司法救济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对妇女的就业产生歧视,但却没有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应予以何种处罚。监管措施的不完善以及司法救济的含糊其辞都使危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所畏惧。
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我国宪法中的有关平等权的条款,是捍卫妇女合法权益的第一步。首先,对国外的人权保护条例加以借鉴参考,在我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规定自由平等原则,宣布人人平等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一国公民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时国家健康发展的基础。或者,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修改到序言和总纲中,其效果也是一样的。如此一来,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就被宪法所规定,得到了宪法的保护,自然而然便引起了国家以及人民的重视。其次,在规定平等性等一般性原则,禁止性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现行宪法第33条中,增加平等的负担、平等受罚和平等的救济权。
(二)全局性保障措施
《妇女权益保护法》,是维护中国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之法,该法律的修改加重了对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条款,从全局的角度出发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等条文。极大地完善了妇女保护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对遭受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性骚扰、忽视妇女的整体利益、以及剥夺妇女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分别均有不同的处罚措施。该法律条文的改革使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该法修改时突出强调了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使执法主体更加明确,使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道路更加宽广。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目标。当前,我国对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惩罚主要根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但在司法实践的情况中看,只有极少数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伤害程度是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大多数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较低,还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甚至最低标准,因而不可能被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