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少地方人大为了加强监督,搞活代表工作。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法》出台之后,虽对开展工作评议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从实践和实效看,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笔者认为,应将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加以完善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