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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提到了“用地预申请制度”,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