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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及本市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着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并出台系列政策,不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更是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拓展了新的空间。
但仍有部分企业反映在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隐性障碍和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业准入方面。在能源行业,本市民营企业在进入加油站领域还受到限制。开设融资租赁业务,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具有政策优势;二是政策扶持方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特殊的人才以及专项的资金支持政策,但对民营经济无相应优惠;三是市场竞争方面。民营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难以获得和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在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往往有偏重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倾向,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分包,向央企、国企交纳管理费来取得市场份额,而央企、国企从中获取了垄断利益;四是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申诉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但对民营企业却没有相应的政策明确处理投诉、协调的专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環境和法治环境,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的政策环境。一是梳理、修订政策法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已经明显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差别化待遇的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对现行民营经济政策中缺乏操作性的,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每一项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二是对于国家层面的差别化政策,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在深化改革中有所突破或先行先试。
2.有效释放民营企业发展空间。一是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根据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标准,加快推出“正面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和流程,在政策安排和执行上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二是引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能源、文化领域要适度开放,允许民营企业参股、控股。三是鼓励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来上海投资发展,对各地来上海发展的民营企业和建设项目实行与跨国公司同等的政策支持。
3.改善对民营企业的管理服务。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推进信息共享。特别是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的操作中,确保公平待遇,防止因部门垄断、关联交易而产生利益垄断。二是统筹整合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创新扶持资金,由政府选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主体进行具体运作,为企业创新,尤其是“四新”企业发展提供有效帮扶。
4.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一是研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加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加强商会能力建设,完善商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法律诉求,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但仍有部分企业反映在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隐性障碍和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业准入方面。在能源行业,本市民营企业在进入加油站领域还受到限制。开设融资租赁业务,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具有政策优势;二是政策扶持方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特殊的人才以及专项的资金支持政策,但对民营经济无相应优惠;三是市场竞争方面。民营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难以获得和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在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往往有偏重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倾向,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分包,向央企、国企交纳管理费来取得市场份额,而央企、国企从中获取了垄断利益;四是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申诉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但对民营企业却没有相应的政策明确处理投诉、协调的专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環境和法治环境,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的政策环境。一是梳理、修订政策法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已经明显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差别化待遇的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对现行民营经济政策中缺乏操作性的,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每一项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二是对于国家层面的差别化政策,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在深化改革中有所突破或先行先试。
2.有效释放民营企业发展空间。一是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根据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标准,加快推出“正面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和流程,在政策安排和执行上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二是引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能源、文化领域要适度开放,允许民营企业参股、控股。三是鼓励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来上海投资发展,对各地来上海发展的民营企业和建设项目实行与跨国公司同等的政策支持。
3.改善对民营企业的管理服务。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推进信息共享。特别是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的操作中,确保公平待遇,防止因部门垄断、关联交易而产生利益垄断。二是统筹整合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创新扶持资金,由政府选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主体进行具体运作,为企业创新,尤其是“四新”企业发展提供有效帮扶。
4.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一是研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加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加强商会能力建设,完善商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法律诉求,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