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飞:500万惩罚力度仍低 呼吁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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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的做法,使得法律覆盖的范围更大、更宽泛,能够帮助更多的作品进行维权。譬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网络剧和电视剧是分开的两个概念,但实际上这两类作品除了播放平台和自身风格上的差异,并没有太多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称谓上的统一能够避免一些混乱。
  对于将法定赔偿上限提升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做法,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其实并不算是加大了惩处力度,只是单纯相对之前50万元的上限有所提升。我认为,真正认定侵权后,将侵权所得没收,再处以乘以二的罚款,才能够提升对方的违法成本。否则对方侵权获利一亿元,只罚500万元的话,违法的性价比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加大惩罚力度。
  另外,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面,还需要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介入。目前法律行业缺少横跨创作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家,包括目前一些法律界的权威,在深入剧本抄袭鉴定方面,近乎白纸一张。所以在目前这个判罚标准下,最重要的还是落实问题。只有明确认定了侵权和抄袭,判罚本身才有意义。所以,我希望国家相关机构能够加强人才培养,尤其是让跨学科的综合性人才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才能够让侵权者真正产生畏懼心理,让创作者放心创作更好的作品。
  同时,新《著作权法》在类型涵盖上还可以更具前瞻性。现在已经出现的4D电影其实已经不仅是视听的范畴了,还有味道、模拟环境,甚至未来还可能会有触感。马斯克还提出了脑机接口的概念,娱乐产品的脑机输入未来也有可能实现。因此未来在修法的过程中,可以邀请科研工作者参与,做出更多探索。
  此前,多家传媒单位联合发声呼吁短视频平台注重未授权内容的清理。这个呼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完全曲解创作者初衷的剪辑本身就是不可取的,而大段引用原素材的创作方式其实也不太好。但我们同时要注意影视评论类作品引用原素材标准的确定、自媒体帮助原作品引流、善意创作传播等较为细化的问题,长视频的创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其实可以拥抱短视频这一老百姓比较欢迎的新鲜事物,在创作方面进行突破尝试,推出更多短视频作品,共同丰富文艺市场。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无论是短视频还是长视频,我还是希望能够由法律和影视方面的专家,共同推出相关的细则,明确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侵权、抄袭和曲解,哪些情形需要谴责,哪些需要封杀,哪些需要起诉,让行业从业者可以有法可依,共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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