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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竞相转载一条消息题为《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当然不是。
比如下班回家顺路走进菜场买菜,出来时被楼上掉下的大石头砸伤了,这个是意外伤害,但是不算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买菜,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砸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越来越人性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傷:(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越来越合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不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包括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被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在过去是有争议的,广义的机动车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狭义的机动车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以动力装置驱动和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事实上很多判例都不支持认定工伤,直到2008年11月底,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恒军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这是首例被火车撞伤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对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把握也越来越人性化。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括哪些路线以及时间的把握上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个要素
目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上下班即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加班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但是违纪早退等不属于上下班时间。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必经路线”导致实际工伤认定中理解不一,缺少操作性。上海曾经发生过一个真实事件:一名职工家住延安路虹许路,上班时由虹许里上延安高架,经延安路隧道去浦东,高架显示屏延安路隧道红色,然后这名职工由西藏路匝道下高架,从复兴路隧道去浦东,在复兴路隧道车祸受伤致残。之后,其与单位就是否是工伤发生争议,单位认为出事地方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中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该意见中没有对上下班路线有其他更多限制。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其实,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是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有因私事而绕道,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为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未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是职工在道路上受到伤害的,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21日,北京特大暴雨即将来临。然而,《阿阿熊》杂志编辑部主任丁志健早已约好公事,不可能因为一场大雨而取消。在他出门前,妻子邱艳还抱怨了一句:“怎么周末还要谈事情,何况还在下雨。”夫妻俩约好了,16时左右电话联系。
午后,北京城区开始落雨,15时左右,暴雨正式光临北京。豆大的雨点,由疏转密。晚19时,北京市防汛办发布汛情橙色预警。此时,丁志健刚谈完事,朋友留饭,他推掉了,妻子打来电话催促他回家。
于是,开着当年4月才新买的车,丁志健踏上了回家的路,但途中被广渠门桥下的积水困住了,不知道是外面水压太大,还是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打不开车门,也打不通报警电话,只能让妻子代为报警。等到消防员找到被淹车辆时,里面的丁志健已经溺水身亡。
丁志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交通事故,前提条件还是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伤害事故,而丁志健不幸遇难是由于车辆在雨水中停驶后,雨水淹没车辆进而溺水身亡,并不是由于车辆行驶本身造成的直接伤亡。退一步说,即使将此情形界定为交通事故,接下来也面临操作上的一些问题。比如,交警部门必须先依法勘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必须认定为丁志健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但是,此次事故中无法将“大雨洪水”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丁志健的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主要责任者的可能性居多。当天北京道路上被水淹的车辆有很多,交警部门是否都会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认定,那么这些受害人就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丁志健是杂志编辑部主任,他在休息天外出约谈公事是很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他的不幸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比如下班回家顺路走进菜场买菜,出来时被楼上掉下的大石头砸伤了,这个是意外伤害,但是不算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买菜,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砸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越来越人性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傷:(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越来越合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不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包括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被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在过去是有争议的,广义的机动车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狭义的机动车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以动力装置驱动和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事实上很多判例都不支持认定工伤,直到2008年11月底,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恒军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这是首例被火车撞伤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对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把握也越来越人性化。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括哪些路线以及时间的把握上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个要素
目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上下班即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加班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但是违纪早退等不属于上下班时间。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必经路线”导致实际工伤认定中理解不一,缺少操作性。上海曾经发生过一个真实事件:一名职工家住延安路虹许路,上班时由虹许里上延安高架,经延安路隧道去浦东,高架显示屏延安路隧道红色,然后这名职工由西藏路匝道下高架,从复兴路隧道去浦东,在复兴路隧道车祸受伤致残。之后,其与单位就是否是工伤发生争议,单位认为出事地方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中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该意见中没有对上下班路线有其他更多限制。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其实,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是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有因私事而绕道,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为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未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是职工在道路上受到伤害的,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21日,北京特大暴雨即将来临。然而,《阿阿熊》杂志编辑部主任丁志健早已约好公事,不可能因为一场大雨而取消。在他出门前,妻子邱艳还抱怨了一句:“怎么周末还要谈事情,何况还在下雨。”夫妻俩约好了,16时左右电话联系。
午后,北京城区开始落雨,15时左右,暴雨正式光临北京。豆大的雨点,由疏转密。晚19时,北京市防汛办发布汛情橙色预警。此时,丁志健刚谈完事,朋友留饭,他推掉了,妻子打来电话催促他回家。
于是,开着当年4月才新买的车,丁志健踏上了回家的路,但途中被广渠门桥下的积水困住了,不知道是外面水压太大,还是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打不开车门,也打不通报警电话,只能让妻子代为报警。等到消防员找到被淹车辆时,里面的丁志健已经溺水身亡。
丁志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交通事故,前提条件还是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伤害事故,而丁志健不幸遇难是由于车辆在雨水中停驶后,雨水淹没车辆进而溺水身亡,并不是由于车辆行驶本身造成的直接伤亡。退一步说,即使将此情形界定为交通事故,接下来也面临操作上的一些问题。比如,交警部门必须先依法勘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必须认定为丁志健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但是,此次事故中无法将“大雨洪水”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丁志健的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主要责任者的可能性居多。当天北京道路上被水淹的车辆有很多,交警部门是否都会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认定,那么这些受害人就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丁志健是杂志编辑部主任,他在休息天外出约谈公事是很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他的不幸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