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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对与《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2005年7月20目前报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