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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拜读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崔景稳同志的《国家行政机关发文号编制小议》一文(发表于《北京档案》1988年第五期。以下简称“崔文”)以后,深为崔景稳同志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所折服。文中所列的多种现象,笔者在进行档案工作业务指导过程中也时有发现,深有同感。但对文中关于在发文字号中一定“要有一个‘发’字”的观点却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