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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不同的。虽然《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及义务,但并不等同于接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亦是公民的义务。厘清受教育权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宪法层面的受教育权。结合《宪法》第二章整体,受教育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没有附带义务的基本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下,公民需要恰当地接受教育才能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利,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符合我国的宪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