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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担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为乡镇级畜牧兽医站。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对乡镇级畜牧兽医站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即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