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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方针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桦甸市民政部门将帮扶社会困难群体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初步建成了以低保救助、五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慈善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救助工作在社会上全面铺开,救助群体不断扩大,救助人数不断增多,社会救助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目前,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问题,如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覆盖面较小、保障水平较低、救助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救助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细致地分析和查找原因,切实解决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桦甸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基本现状
1.1城乡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桦甸市城乡低保工作于1998年1月正式启动,当初的保障标准是城市低保90元/月·人、农村低保600元/年·人。随着桦甸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也随之调整。目前,桦甸市已经建立了低保信息比对制度、续申请制度和年审制度,通过分类复查、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听证审批等办法,较好地制止了骗保现象的发生,实现了保户动态管理,达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必退。
为规范城乡低保工作,自1998年开始,桦甸市逐步制定出台了《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桦甸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行业评估标准》、《桦甸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和《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等一系列有代表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城市低保工作的政策体系框架,切实强化了用制度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
1.2城乡医疗救助顺利实施,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体就医难问题 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市政府出台了《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又制定了《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受理时间、入户调查、审核及公示程序,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就医难问题。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共救助各类城乡医疗对象25740人次,累计发放资金712万元。
1.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显著提高,供养力度和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目前桦甸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635人,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其中,集中供养530人,年人均供养标准3000元。分散供养1105人,年人均供养标准2000元。年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80万元,拨付集中供养水暖电费及工作人员经费73万元。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得到加强。从建章建制入手,把中心的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狠抓队伍建设,强化了对中心主任及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增设服务项目,吸纳自费人员入住中心。同时,狠抓“四防”安全工作,特别是防火安全,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增设了疏散通道及户外楼梯,完善了消防设备和消防标识,制定了应急预案,对老人进行了防火常识教育,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疏散逃生演练,杜绝了火灾的发生。
1.4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优抚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 筹资40万元,为全市52名无单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办理城了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住院的所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保中心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住院补助,对住院费用较大的通过城乡医疗进行再次救助;为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医疗保险。使全市1162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5其他方面的救助有序开展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全面净化社会环境。结合桦甸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10个社区的流浪乞讨人员与重点对象进行登记,实行重点监护,每周实行“零报告”制度。同时,深入到社区,分片巡查、分时段检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救援工作预案;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稳步推进,贫困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望全面实现。按照《全省实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结合桦甸市实际,制定了《桦甸市实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和《桦甸市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原则,政府下达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任务,责成各相关部门对泥草房改造户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落实市领导和部门对分散五保对象进行包保,包保资助现金或建筑材料;慈善救助发挥了补充、兜底作用。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体在低保救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范围内不能予以救助的,慈善救助预予以补充。
2.桦甸市社会救助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2.1城乡一体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尚在初级阶段 整体效能作用还不明显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人社、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各部门自成一体,横向协调不够,致使贫困群众有些应该享受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措施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项社会救助措施难以发挥“1加1大于2”的整体效能。
2.2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与人员配置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规范,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改善民生上投入的资金逐步增加,救助的内容将越来越多,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民政部门所承担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目前,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呈“倒三角形”结构,缺少工作人员已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及城乡低保、医疗等救助工作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都需要有一定的人力来完成,但民政人员编制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与日益增加的繁重工作任务也极不适应。各乡镇、街道“人荒”凸显,1~2名民政助理根本无力完成日益繁重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也难以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2.3救助管理站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职能 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只注重救助,弱化了管理。目前在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还是空白,对不愿接受救助与安置、长期居住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能本着“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开展工作,每天到街头只能劝导或实施临时救助,致使乞讨职业化、帮派化、团体化,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也是滋生犯罪的土壤。
3.桦甸市社会救助将面临的形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城乡居民物资文明及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呈现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认清其发展方向有助于桦甸市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3.1救助工作科学化 在构建桦甸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时,要使该体系中的各单项救助制度既能满足社会救助的需要,又能够实现资源整合,达到“1 加 1 大于 2”的效果;在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既要落实好现行各项救助政策,又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健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丰富救助内容,从制度上维护好、实现好城乡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稳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3.2救助管理系统化 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系中的管理系统,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救助机构的救助内容履行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定期召开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3.3救助管理规范化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建设,避免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而导致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流失及损耗,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安全,从制度上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进行,无论是贫困救助,还是应对突发灾害等救助,都应有应急预案及措施,确保救助工作及时有效,从而提高社会救助整体社会效益。
3.4救助体系系统化 社会救助项目,要由不完整的多个项目向规范化的系统项目发展;社会救助内容,要趋向稳定化,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等实施救助;要把体系建设与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结合起来,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强化社会救助的效果,最终达到应救必救、有救即救的目的。
4.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以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持续完善以城乡低保救助为主体,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等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4.1要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不是民政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应由政府牵头,多部门配合共同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4.2加大投入力度 要切实解决人员和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从其他部门的富余人员中采取以带编带人的形式增加民政局行政人员3~5人、城乡低保中心工作人员3~5人。在乡镇民政办设立专职救助工作人员,同时可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以补充工作力量的不足。要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落实,要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比例和列支渠道,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4.3加强救助管理 对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实行联合执法,从治安与城市管理的角度出发,由公安、城管等部门协助加强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基本现状
1.1城乡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桦甸市城乡低保工作于1998年1月正式启动,当初的保障标准是城市低保90元/月·人、农村低保600元/年·人。随着桦甸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也随之调整。目前,桦甸市已经建立了低保信息比对制度、续申请制度和年审制度,通过分类复查、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听证审批等办法,较好地制止了骗保现象的发生,实现了保户动态管理,达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必退。
为规范城乡低保工作,自1998年开始,桦甸市逐步制定出台了《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桦甸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行业评估标准》、《桦甸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和《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等一系列有代表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城市低保工作的政策体系框架,切实强化了用制度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
1.2城乡医疗救助顺利实施,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体就医难问题 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市政府出台了《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又制定了《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受理时间、入户调查、审核及公示程序,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就医难问题。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共救助各类城乡医疗对象25740人次,累计发放资金712万元。
1.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显著提高,供养力度和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目前桦甸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635人,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其中,集中供养530人,年人均供养标准3000元。分散供养1105人,年人均供养标准2000元。年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80万元,拨付集中供养水暖电费及工作人员经费73万元。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得到加强。从建章建制入手,把中心的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狠抓队伍建设,强化了对中心主任及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增设服务项目,吸纳自费人员入住中心。同时,狠抓“四防”安全工作,特别是防火安全,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增设了疏散通道及户外楼梯,完善了消防设备和消防标识,制定了应急预案,对老人进行了防火常识教育,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疏散逃生演练,杜绝了火灾的发生。
1.4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优抚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 筹资40万元,为全市52名无单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办理城了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住院的所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保中心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住院补助,对住院费用较大的通过城乡医疗进行再次救助;为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医疗保险。使全市1162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5其他方面的救助有序开展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全面净化社会环境。结合桦甸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10个社区的流浪乞讨人员与重点对象进行登记,实行重点监护,每周实行“零报告”制度。同时,深入到社区,分片巡查、分时段检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救援工作预案;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稳步推进,贫困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望全面实现。按照《全省实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结合桦甸市实际,制定了《桦甸市实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和《桦甸市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原则,政府下达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任务,责成各相关部门对泥草房改造户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落实市领导和部门对分散五保对象进行包保,包保资助现金或建筑材料;慈善救助发挥了补充、兜底作用。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体在低保救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范围内不能予以救助的,慈善救助预予以补充。
2.桦甸市社会救助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2.1城乡一体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尚在初级阶段 整体效能作用还不明显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人社、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各部门自成一体,横向协调不够,致使贫困群众有些应该享受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措施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项社会救助措施难以发挥“1加1大于2”的整体效能。
2.2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与人员配置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规范,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改善民生上投入的资金逐步增加,救助的内容将越来越多,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民政部门所承担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目前,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呈“倒三角形”结构,缺少工作人员已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及城乡低保、医疗等救助工作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都需要有一定的人力来完成,但民政人员编制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与日益增加的繁重工作任务也极不适应。各乡镇、街道“人荒”凸显,1~2名民政助理根本无力完成日益繁重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也难以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2.3救助管理站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职能 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只注重救助,弱化了管理。目前在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还是空白,对不愿接受救助与安置、长期居住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能本着“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开展工作,每天到街头只能劝导或实施临时救助,致使乞讨职业化、帮派化、团体化,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也是滋生犯罪的土壤。
3.桦甸市社会救助将面临的形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城乡居民物资文明及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呈现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认清其发展方向有助于桦甸市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3.1救助工作科学化 在构建桦甸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时,要使该体系中的各单项救助制度既能满足社会救助的需要,又能够实现资源整合,达到“1 加 1 大于 2”的效果;在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既要落实好现行各项救助政策,又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健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丰富救助内容,从制度上维护好、实现好城乡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稳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3.2救助管理系统化 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系中的管理系统,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救助机构的救助内容履行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定期召开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3.3救助管理规范化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建设,避免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而导致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流失及损耗,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安全,从制度上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进行,无论是贫困救助,还是应对突发灾害等救助,都应有应急预案及措施,确保救助工作及时有效,从而提高社会救助整体社会效益。
3.4救助体系系统化 社会救助项目,要由不完整的多个项目向规范化的系统项目发展;社会救助内容,要趋向稳定化,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等实施救助;要把体系建设与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结合起来,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强化社会救助的效果,最终达到应救必救、有救即救的目的。
4.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以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持续完善以城乡低保救助为主体,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等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4.1要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不是民政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应由政府牵头,多部门配合共同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4.2加大投入力度 要切实解决人员和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从其他部门的富余人员中采取以带编带人的形式增加民政局行政人员3~5人、城乡低保中心工作人员3~5人。在乡镇民政办设立专职救助工作人员,同时可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以补充工作力量的不足。要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落实,要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比例和列支渠道,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4.3加强救助管理 对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实行联合执法,从治安与城市管理的角度出发,由公安、城管等部门协助加强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