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旧《行政诉讼法》实施期间,由于法定'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涉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上颇具争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新《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三人判定标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出发,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及分析第三人之利害关系标准,在考量'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的基础上,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应包括同行政诉讼原告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