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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有着成熟的运行经验,社会效果良好。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视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并进行制度上的建构,使之成为与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相配合的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促使社会纠纷便捷、经济、和谐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