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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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在于它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而后者是法治的核心之一。司法裁判首先是一种"依法裁判",在这一领域中,法的安定性涉及制定法规则在"规范上可能的适用范围"。虽然这种适用范围在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情形中都不明确,但是,一方面,法律规则的文义界限、受理性程序性规则导控的商谈、遵循先例与教义学的法律论证、对特定法律解释方法及其顺序的遵循,以及对宪法秩序要求的符合,大大压缩了裁量的空间,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法律解释过程中法的安定性;另一方面,在法律续造过程中,法的安定性必须在权衡过程中被顾及,也在论证负担和碰撞法则中发挥作用,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抵销了因逾越文义而带来的安定性损失。因此,法律方法具有满足"法的最大化安定性"的可能,法治也有实现的可能。我们在继受法律方法学说的过程中,不能将它与其背后的价值论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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