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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我国高批捕率的现状,以卷宗为基础,对侦察监督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总结其特点与缺点,相应地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据卷;文书卷;侦察监督
目前我国在违法犯罪量刑方面所采取的大都为“轻刑”或“减刑”,其中尤其以未成年犯罪量刑最轻。对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等也皆秉以从轻、从减的原则。以取保候审等,降低逮捕率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行使司法程序。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制度之下,我国的逮捕率依然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检察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常以充足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行使逮捕行为,且公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亦不存在违法行为。基于此,笔者将以卷宗为基础,对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侦查方式和方法作出如下分析。
一、何为卷宗侦查
卷宗,即指载有案件资料和流程以及案件的刑事程序、司法决策、证据材料,具备法律保护的文书。在卷宗侦查阶段,一般分为证据卷和文书卷两种。公安机关在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呈送以上两类卷宗。
其中文书卷包括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所有侦查手段与结案方法的审批文件和文书,其具备一定的强效性,受法律保护。证据卷中,在立案过程中的一切侦查行为和案件记录,都被涵盖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资料和双方当事人的供述、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和具体物证等。而检察机关所行使的监督侦查活动,主要就是通过以上两样卷宗的具体资料来进行分析和审查,了解案件活动的具体事实,从而决定是否对逮捕活动予以批准,对公安执法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侦查的工作。此类侦查活动为卷宗式侦查。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对他人造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时,应当呈送的证据卷卷宗内容为:(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犯罪人基本情况;(3)传唤通知书;(4)提讯证;(5)讯问笔录,其中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2次讯问笔录外,还包括其他犯罪涉嫌人员柳某2次,程某1次,张某2次,赵某1次;(6)询问笔录,共7名证人,14份笔录;(7)现场勘查材料,包括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受害人的伤害证明等。(8)常住人口登记表;所需呈送的故意作案卷卷宗则应有:(1)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3)拘留通知书;(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5)提请批准逮捕书。
二、侦查卷宗的特点与缺点
首先侦查卷宗的形成,其主要的制作主体为官方机构或部门,在建立证据卷和文书卷时,依法侦查的机关占其主导位置,更有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辅助。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和侦查信息,主要来自于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非官方人员往往无法掌握到切实证据。侦查卷宗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有利证据更是明显不足。律师或当事人在无法进行侦查活动,获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对诉讼方的证据证词进行分析和利用法律寻找其破绽来进行辩护。尤其是在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面前,可能性更显微弱。就我国宪法而言,本意是希望通过律师辩证让案件更趋明朗,公开于人民群众眼下。却因受到以上客观因素的制约,使这一目标在现阶段还难以实现;其次,侦查卷宗在使用过程中,具备有一定的贯通性与决定性。对证据卷的制作和收集过程,基本上可以称之为对案件的定罪理刑,前者直接影响着后者。由于从侦查到定罪需要一个比较久的过程,在这段时间内,部分证据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只能通过文书形式将其保留下来。当案件上呈到法院审理时,这些书面证据无法给人以最直观的感受与明显的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随着时间的推移,长久的心理压力也会致使辩护不足的事情发生。而且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侦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关部门等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只是通过卷宗形式行使监督权。从心理上来讲,检察机关对由公安机关所呈上来的卷宗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不利于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看待案件侦查活动。
三、对卷宗侦查的改进建议
(一)给予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辩护权益
作为辩护方,我国现阶段所给予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尤其面对官方诉讼时,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在我国《律师法》中有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探望被告人,与之交流,且可不被监听。律师作为被告人在外界的唯一法律援助,其在侦查过程中的参与力极其弱小,十分不利于其合法辩护权益得到实质保障。对此,可让律师进入到侦查过程中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有一定的监督权,以确保整个侦查过程达到令双方满意。
(二)重视证人证词分析,削弱书面证据中心地位
侦查阶段为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由于上文中所分析的特殊原因,书面证据为确立案件性质的中心。适当对书面证据进行削弱,强调证人出席庭审证词,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在现场进行诉讼与辩护,是打破取证的单方性与秘密性的有效方式。所以,建议在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带有一定强制性地将案件直接关键证人带入庭审现场,同时也给予证人最多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四、结论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高批捕率,以卷宗为基础,通过分析证据卷与文书卷的收集侦查方式,和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来讨论高批捕率的根由,并依此作出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彭涛,刘国峰.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J].大众科技,2009(2):201,200.
[2]李梁钰.我国侦查监督现状分析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9(8):68-69,71.
[3]雷振斌.侦查监督的制度困境及其突破——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项改革规定”[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3):48-57.
[4]陈学志.侦查监督工作中运用刑事和解的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5):91-94.
【关键词】证据卷;文书卷;侦察监督
目前我国在违法犯罪量刑方面所采取的大都为“轻刑”或“减刑”,其中尤其以未成年犯罪量刑最轻。对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等也皆秉以从轻、从减的原则。以取保候审等,降低逮捕率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行使司法程序。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制度之下,我国的逮捕率依然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检察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常以充足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行使逮捕行为,且公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亦不存在违法行为。基于此,笔者将以卷宗为基础,对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侦查方式和方法作出如下分析。
一、何为卷宗侦查
卷宗,即指载有案件资料和流程以及案件的刑事程序、司法决策、证据材料,具备法律保护的文书。在卷宗侦查阶段,一般分为证据卷和文书卷两种。公安机关在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呈送以上两类卷宗。
其中文书卷包括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所有侦查手段与结案方法的审批文件和文书,其具备一定的强效性,受法律保护。证据卷中,在立案过程中的一切侦查行为和案件记录,都被涵盖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资料和双方当事人的供述、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和具体物证等。而检察机关所行使的监督侦查活动,主要就是通过以上两样卷宗的具体资料来进行分析和审查,了解案件活动的具体事实,从而决定是否对逮捕活动予以批准,对公安执法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侦查的工作。此类侦查活动为卷宗式侦查。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对他人造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时,应当呈送的证据卷卷宗内容为:(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犯罪人基本情况;(3)传唤通知书;(4)提讯证;(5)讯问笔录,其中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2次讯问笔录外,还包括其他犯罪涉嫌人员柳某2次,程某1次,张某2次,赵某1次;(6)询问笔录,共7名证人,14份笔录;(7)现场勘查材料,包括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受害人的伤害证明等。(8)常住人口登记表;所需呈送的故意作案卷卷宗则应有:(1)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3)拘留通知书;(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5)提请批准逮捕书。
二、侦查卷宗的特点与缺点
首先侦查卷宗的形成,其主要的制作主体为官方机构或部门,在建立证据卷和文书卷时,依法侦查的机关占其主导位置,更有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辅助。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和侦查信息,主要来自于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非官方人员往往无法掌握到切实证据。侦查卷宗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有利证据更是明显不足。律师或当事人在无法进行侦查活动,获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对诉讼方的证据证词进行分析和利用法律寻找其破绽来进行辩护。尤其是在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面前,可能性更显微弱。就我国宪法而言,本意是希望通过律师辩证让案件更趋明朗,公开于人民群众眼下。却因受到以上客观因素的制约,使这一目标在现阶段还难以实现;其次,侦查卷宗在使用过程中,具备有一定的贯通性与决定性。对证据卷的制作和收集过程,基本上可以称之为对案件的定罪理刑,前者直接影响着后者。由于从侦查到定罪需要一个比较久的过程,在这段时间内,部分证据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只能通过文书形式将其保留下来。当案件上呈到法院审理时,这些书面证据无法给人以最直观的感受与明显的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随着时间的推移,长久的心理压力也会致使辩护不足的事情发生。而且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侦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关部门等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只是通过卷宗形式行使监督权。从心理上来讲,检察机关对由公安机关所呈上来的卷宗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不利于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看待案件侦查活动。
三、对卷宗侦查的改进建议
(一)给予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辩护权益
作为辩护方,我国现阶段所给予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尤其面对官方诉讼时,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在我国《律师法》中有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探望被告人,与之交流,且可不被监听。律师作为被告人在外界的唯一法律援助,其在侦查过程中的参与力极其弱小,十分不利于其合法辩护权益得到实质保障。对此,可让律师进入到侦查过程中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有一定的监督权,以确保整个侦查过程达到令双方满意。
(二)重视证人证词分析,削弱书面证据中心地位
侦查阶段为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由于上文中所分析的特殊原因,书面证据为确立案件性质的中心。适当对书面证据进行削弱,强调证人出席庭审证词,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在现场进行诉讼与辩护,是打破取证的单方性与秘密性的有效方式。所以,建议在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带有一定强制性地将案件直接关键证人带入庭审现场,同时也给予证人最多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四、结论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高批捕率,以卷宗为基础,通过分析证据卷与文书卷的收集侦查方式,和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来讨论高批捕率的根由,并依此作出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彭涛,刘国峰.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J].大众科技,2009(2):201,200.
[2]李梁钰.我国侦查监督现状分析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9(8):68-69,71.
[3]雷振斌.侦查监督的制度困境及其突破——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项改革规定”[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3):48-57.
[4]陈学志.侦查监督工作中运用刑事和解的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5):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