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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订之后的《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四种救济途径: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造成了第三人选择上的困惑。为了避免这一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高效利用,应当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进行梳理,以便增强实践中这两大制度的操作性。
【关键词】第三人;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84-01
我国现行《民事讼诉法》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民事讼诉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也是本次新法的一大亮点。修订之后的《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四种救济途径: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三是执行异议;四是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造成了第三人选择上的困惑。为了避免这一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高效利用,应当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进行梳理,以便增强实践中这两大制度的操作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是我国《民事讼诉法》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要求:第一,这里规定的第三人仅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原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第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规定为6个月且这六个月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之所以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可能会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造成法律权威的丧失,再者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第四,第三人是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参加诉讼,比如,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无法行使权利、当事人的恶意讼诉等原因;第五,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第三人向原法院起诉之后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也是对第三人审级利益的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且上面所谈及的这五条规定全部满足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所以规定这么苛刻就是因为,民事判决效力具有相对性,通常民事判决只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一般不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会对第三人有生拘束力。故此,民事判决也就不会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第三人也就不会去申请撤销一个跟自己没有关系的判决,法律也没有给第三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上面我们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接下来我们分析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另外一条途径即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讼诉法》第227条①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法条规定的主体是案外人而不是第三人,显而易见,案外人的范围比第三人的范围更大,所以这两种救济途径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会重合。故此,在理论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选择适用说”;二是“替代适用说”。
“选择使用说”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外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享有对两种程序的选择权,但不能同时选用两种程序,即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②当然,也不能先后选择适用两种程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程序适用,不允许“一条路不行再走另一条”的那种选择。③
“替代适用说”主张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他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意在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将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等情形也列入撤销之诉范围,不赋予案外人选择适用并行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可以避免实践中产生混乱。
目前实践中采取的还是“选择适用说”案外人申请再审首先是由于原判决本身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案外人不能重新提起讼诉,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解决。其次,案外人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不能是口头异议否则法院不予审查。最后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理由,只有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后才可以通过再审解决。第三人在选择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时是选择再审还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需要我们对比分析这两者的差异性。第三人选择再审保护自己的权利的话,就等于第三人放弃了审级利益,而且一审和二审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也没法充分地行使,这对于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利。再者,第三人一下就越过一审、二审进入再审程序,对第三人来说有点突然,会带来心理上的障碍。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第三的保护较为周全,因为第三人只要有合充分的证据,法院就会相对撤销原判决中对第三人权利影响的哪一部分,这就相当于第三人和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恢复了之前的那种状态,第三人选择的纠纷解决模式较多,可以理性的抉择。纵观我国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我们发现,现有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往往造成实践中操作上的混乱,对于这两者制度上的对接没有完善好还有待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注释:
①第二百二十七條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袁巍,孙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与程序构建[J].山东审判,2013(1).
③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9-26.
参考文献:
[1]肖建国.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J].法学杂志,2009(9).
[2]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 2013(1).
[3]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J].法学研究,2009(1).
【关键词】第三人;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84-01
我国现行《民事讼诉法》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民事讼诉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也是本次新法的一大亮点。修订之后的《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四种救济途径: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三是执行异议;四是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造成了第三人选择上的困惑。为了避免这一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高效利用,应当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进行梳理,以便增强实践中这两大制度的操作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是我国《民事讼诉法》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要求:第一,这里规定的第三人仅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原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第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规定为6个月且这六个月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之所以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可能会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造成法律权威的丧失,再者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第四,第三人是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参加诉讼,比如,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无法行使权利、当事人的恶意讼诉等原因;第五,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第三人向原法院起诉之后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这也是对第三人审级利益的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且上面所谈及的这五条规定全部满足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所以规定这么苛刻就是因为,民事判决效力具有相对性,通常民事判决只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一般不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会对第三人有生拘束力。故此,民事判决也就不会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第三人也就不会去申请撤销一个跟自己没有关系的判决,法律也没有给第三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上面我们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接下来我们分析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另外一条途径即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讼诉法》第227条①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法条规定的主体是案外人而不是第三人,显而易见,案外人的范围比第三人的范围更大,所以这两种救济途径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会重合。故此,在理论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选择适用说”;二是“替代适用说”。
“选择使用说”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外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享有对两种程序的选择权,但不能同时选用两种程序,即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②当然,也不能先后选择适用两种程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程序适用,不允许“一条路不行再走另一条”的那种选择。③
“替代适用说”主张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他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意在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将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等情形也列入撤销之诉范围,不赋予案外人选择适用并行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可以避免实践中产生混乱。
目前实践中采取的还是“选择适用说”案外人申请再审首先是由于原判决本身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案外人不能重新提起讼诉,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解决。其次,案外人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不能是口头异议否则法院不予审查。最后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理由,只有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后才可以通过再审解决。第三人在选择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时是选择再审还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需要我们对比分析这两者的差异性。第三人选择再审保护自己的权利的话,就等于第三人放弃了审级利益,而且一审和二审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也没法充分地行使,这对于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利。再者,第三人一下就越过一审、二审进入再审程序,对第三人来说有点突然,会带来心理上的障碍。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第三的保护较为周全,因为第三人只要有合充分的证据,法院就会相对撤销原判决中对第三人权利影响的哪一部分,这就相当于第三人和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恢复了之前的那种状态,第三人选择的纠纷解决模式较多,可以理性的抉择。纵观我国民事讼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我们发现,现有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往往造成实践中操作上的混乱,对于这两者制度上的对接没有完善好还有待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注释:
①第二百二十七條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袁巍,孙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与程序构建[J].山东审判,2013(1).
③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9-26.
参考文献:
[1]肖建国.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J].法学杂志,2009(9).
[2]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 2013(1).
[3]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J].法学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