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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网络用户使用 P2P 软件下载和向其他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严重 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本文指出 :使用 P2P 软件下载作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而且很难归入“合理使用”或“个人使用例外”。而将作品置入“共享目录”之中供其他 P2P 用户搜索和下载,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因为难以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而获得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