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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将职工董事制度归结为现代企业制度下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认为事关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职工董事制度何以不如预期,未能顺利发展?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可设可不设大家选择了不设。法律规定“可以有”,反过来可以理解为“也可以没有”。在全社会对董事会制度认识尚待提高的现实下,对职工董事制度缺乏理解不足为怪。
二是职工董事的定位模糊不清。作为董事,首先要清楚代表谁,维护谁的利益。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很明显,职工董事不是股东的代表,而是职工劳动者的代表,因此应代表广大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地位。但分歧也由此而生,董事会是代表出资人的,每位董事都有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首先维护的是出资人利益,还是职工的利益?二者的利益不总是相一致的。
三是对职工董事是否“花瓶”存有争议。批评声音认为,职工董事是“花瓶”,原因是职工董事“不懂事”,更难议事。由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专家认为也不太合适。因为一线职工有局限,其工作性质和工作阅历决定了他了解情况有限,即使有工作热情,但很难做到见从己出。可能只是听听会、举举手,不是无话可说,就是人云亦云。
四是职工董事不独立。从目前实行职工董事制度的企业来看,几乎没有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多数由工会主席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职。这些角色均属于党委会扩大会议的成员,追求一致性,难有独立性,听命于管理层,替管理层说话。总的来看,职工董事说领导的话多,说“白领”的话多,说职工的话少,反映职工的意见少,很难指望他们代表广大基层职工的权利。
五是职工董事真正关心的问题多超出了董事会的权力边界。《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在履行特别职责时所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通报事项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职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多属法定,不需要董事会再予决策。实际上,目前职工意见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事项,这也是职工董事最想替职工说话的地方。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而公司职工的报酬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解除职工董事尴尬境地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解除”——暂停实行公司职工董事制度。
一些专家介绍,“职工董事制度”属舶来品,从国外引进,据说主要参照德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据此分析,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参照样本可能源自德国职工监事制度。但关于职工监事制度,我国《公司法》作出了明确、硬性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表述上一字不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我国按《公司法》改制后的公司,无论上市还是尚未上市,均设立了监事会,配备了职工监事。
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公司职工虽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却没有公司股份,也就缺乏参加董事会的依据。同时,董事会不仅仅代表股东,还应代表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我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均有管理层成员作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说是“高级打工者”,亦属于“广大职工”的范畴,应当能够代表职工的利益。实际上,国企管理层在收入分配方面总体上来说做到了和职工同甘苦、共进退。
现行体制下,我国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生出了很多困惑,一时难于破解,既如此,笔者认为不如暂停实行职工董事制度。
一是可设可不设大家选择了不设。法律规定“可以有”,反过来可以理解为“也可以没有”。在全社会对董事会制度认识尚待提高的现实下,对职工董事制度缺乏理解不足为怪。
二是职工董事的定位模糊不清。作为董事,首先要清楚代表谁,维护谁的利益。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很明显,职工董事不是股东的代表,而是职工劳动者的代表,因此应代表广大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地位。但分歧也由此而生,董事会是代表出资人的,每位董事都有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首先维护的是出资人利益,还是职工的利益?二者的利益不总是相一致的。
三是对职工董事是否“花瓶”存有争议。批评声音认为,职工董事是“花瓶”,原因是职工董事“不懂事”,更难议事。由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专家认为也不太合适。因为一线职工有局限,其工作性质和工作阅历决定了他了解情况有限,即使有工作热情,但很难做到见从己出。可能只是听听会、举举手,不是无话可说,就是人云亦云。
四是职工董事不独立。从目前实行职工董事制度的企业来看,几乎没有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多数由工会主席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职。这些角色均属于党委会扩大会议的成员,追求一致性,难有独立性,听命于管理层,替管理层说话。总的来看,职工董事说领导的话多,说“白领”的话多,说职工的话少,反映职工的意见少,很难指望他们代表广大基层职工的权利。
五是职工董事真正关心的问题多超出了董事会的权力边界。《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在履行特别职责时所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通报事项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职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多属法定,不需要董事会再予决策。实际上,目前职工意见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事项,这也是职工董事最想替职工说话的地方。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而公司职工的报酬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解除职工董事尴尬境地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解除”——暂停实行公司职工董事制度。
一些专家介绍,“职工董事制度”属舶来品,从国外引进,据说主要参照德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据此分析,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参照样本可能源自德国职工监事制度。但关于职工监事制度,我国《公司法》作出了明确、硬性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表述上一字不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我国按《公司法》改制后的公司,无论上市还是尚未上市,均设立了监事会,配备了职工监事。
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公司职工虽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却没有公司股份,也就缺乏参加董事会的依据。同时,董事会不仅仅代表股东,还应代表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我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均有管理层成员作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说是“高级打工者”,亦属于“广大职工”的范畴,应当能够代表职工的利益。实际上,国企管理层在收入分配方面总体上来说做到了和职工同甘苦、共进退。
现行体制下,我国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生出了很多困惑,一时难于破解,既如此,笔者认为不如暂停实行职工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