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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倍受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笔者从价值选择和利益权衡的角度对陷阱取证方式进行分析,认为"恶意诱发型"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一律排除,对"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采纳,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在实施陷阱取证之前有证据初步证明对方已经侵权行为或者准备实施侵权行为;(2)在实施陷阱取证之前已经运用了其他合法的收集证据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