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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和省法制局要求,省水产局于1991年设立复议机构,现按要求予以公布,其任务是:复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各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程序是: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是否应予受理或限期补正后受理的决定。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