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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这样检察机关会面对更多的当事人对法院的申诉、不满,息诉就成为检察机关控申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处理申诉案件中面对较多的工作。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必须做到超前化解,控制越级,专人处理,逐级负责,妥善息诉。然而在实际信访接待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息诉成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个难题,已成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番禺检察院民行科办理息诉工作的实践,通过对办理息诉案件的现状和息诉工作难点及原因分析,探析当前息诉工作难点的破解办法——“息诉十法”,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民行案件;息诉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是防范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目的是化解矛盾,从而息诉。近几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凸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对社会正义的期盼,另一方面重复访、越级访、群访现象日益增多,上访老户问题难以解决,损害了法律权威。因此,为了做好民行案件息诉工作,有必要对息诉案件的现状以及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寻求破解之法,从而使办理息诉工作进入良性循环。[1]
一、民行息诉案件工作的难点
(一)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程序的地方,程序违法又不足以影响公正处理,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控告人的要求相差甚远,控告人以此为由,要求改变处理决定,若不能满足其要求就无休止的上访、越级访等。[2]
(二)涉及到一些和部门干部领导且与经济有关的,但内容不明确的案件时,有管辖权的部门又不予受理,对群众采取“躲”、“拖”、“捂”、“堵”等行为,使申诉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妨碍司法公正和降低司法效率。
(三)案多人少。息诉工作量大,而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却不足够;同时,“重抗诉,轻息诉”的观念仍然存在,使息诉工作被认为是一种“副业”,重视度不够。
(四)多头上访。多头上访是由于信访人对原来的处理决定不服,或信访人为造声势,片面认为知道的人越多越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由于各答复机关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造成了多种不同的答复意见,这样就给息诉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息诉难题的对策——“息诉十法”
有鉴于此,我院民行科十分重视息诉工作,在经过多次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息诉十法”,用以解决息诉工作困难的问题。“息诉十法”即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性格特点德申诉人,在息诉过程中综合运用十种方法,引导申诉人自觉服从司法权威,息诉服判、化解矛盾,真正把诉争解决在基层、稳定在检察环节。
(一)“书”、“面”结合法。经调查,很多重复申诉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对检察机关不支持其诉求不满意,与过去只发给他们一份不抗诉决定书和口头简单解释有关。当事人不知自己的官司输在哪里,为什么会输,于是便不断申诉。针对此情况,我院民行科采取“书”、“面”结合法,要求办案检察官对不提请抗诉、不建议提请抗诉、终止审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一律在发给格式化文书的同时,必须写一份详细的、说理性强的书面答复,并当面约见申诉人阐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当面息诉,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例如我科在受理的一宗申诉人不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弄清申诉人的意图后,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向申诉人分析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结合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经过几次的约谈,申诉人接受了检察官的意见,息诉服判。
(二)析法说理法。有些当事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全面地理解法院判决的理由,或是对某些事实认定方面存有疑问。这时,承办人就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法理结合等方法详细分析申诉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详尽解释法律条文,为申诉人分析案情,析理说法,消除其对法律理解的误区,使申诉人自觉服判息诉。
(三) 促成和解法。对于经审查后认为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符合抗诉或建议再审条件,但存有瑕疵或未能彻底解决纷争的案件,当事人又有和解诚意或存在和解因素的,依据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利弊得失,从而居中调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实际履行,从而快速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四) 帮扶解困法。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要始终以广大人民利益为重。近几年来,我院民行科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不仅让申诉人明白判决的理由,同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申诉,并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指明出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申诉人中老、弱、病、残或低收入阶层等弱势群体占一定比例,我科对于因不利判决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为其争取救济渠道予以帮扶。例如在办理一宗医疗事故纠纷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因为痛失儿子后,妻子离异,生活比较困难。我科积极主动联系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帮助其顺利申请社会救济资金,帮助其渡过难关,有利于息诉工作的进行。
(五) 交流沟通法。申诉人中有的是痛失家庭年轻成员或丧失家庭经济支柱的中年父母或配偶,有的是体弱多病的花甲老人。他们在社会中的弱势,造成其多为性格偏激,思想固执,容易激动,顾虑较多,积怨较深等特点。我科要求承办人在做工作时,要细心听取申诉人的陈述,了解其诉求,改变直问直答的询问方法,通过与申诉人谈心、拉家常,消除与申诉人之间的隔阂,掌握申诉人申诉的心态,营造一种亲和的接访氛围,提高接访艺术,从而开导化解,平息民怨,争取申诉人或其亲属的理解和配合。
(六) 权衡利弊法。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心情多数或焦虑或激愤,加之法律知识淡薄,看问题容易产生主观、偏激的倾向。我科要求承办人站在申诉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帮助申诉人权衡利弊,客观分析诉讼风险、成本,分析上访及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促使申诉人冷静审慎地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七) 协调联动法。涉诉信访涉及的问题往往较为复杂,范围也较为广泛,单靠一个部门处理难度较大,需要协调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协同作战,互相配合。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者告知申诉人到有关部门申诉。我科通过建立外部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共同处置,从速从快化解矛盾,避免多次上访、越级上访,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
(八) 因案制宜法。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申诉人情况各异、心态不一,如果简单采取说服方式,申诉人并不易接受。因此,我科针对不同性别、性格、职业、背景和涉案情况的申诉人,采取不同组合的办案人员进行引导说服。只要细心观察,任何人都有自身的情趣爱好,以此为突破口,将自己的思想和主张建议,灌输到对方的情趣爱好之中,发挥潜移默化的效应,既建起一道友善交流的桥梁,又达到息诉的目的。
(九) 规范有序法。我科加强对申诉案件的分析和研判,根据省检民行处下发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番禺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办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每个案件的经办人是息诉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规范息诉工作的基本程序。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责任,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以及息诉难等问题。当中包括填写《息诉工作登记表》、制作具有较强说理内容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对有疑问的申诉人进行说理答疑等工作。
(十) 智力支持法。对于疑难复杂、具有一定代表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拟作息诉的民行申诉案件,我科通过争取上级院民行处或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积极探索将听证程序引入息诉工作中。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法学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其他社会人士等,实行对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采用听证方式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专家学者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公开审查结论,将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保证民行息诉工作准确、有效地开展,从而简化程序,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和谐,减少诉累,增强司法公信力。
根据上级院的数据统计和信访部门的反馈信息,2006年以来,我院作息诉(包括不提抗、不建提抗和终止审查)处理决定的161件民行申诉案件中,除5宗申诉案当事人继续申诉外,其余申诉人均接受我院息诉意见,息诉服判的成功率达到97%,为番禺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实现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息诉工作已成为民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能,怎样解决好这个难题并做好这项工作,成为民行检察部门的一个全新的课题。我区检察院民行科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创造了“息诉十法”来解决息诉难题,但这还达不到时代的要求。以后,我们将继续探索和完善“息诉十法”,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判息诉工作机制,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注释:
[1]佟 季. 《如何实现服判息诉 ——全国法院申诉信访案件情况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2008年06月3日。
[2]同前注1。
关键词:检察;民行案件;息诉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是防范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目的是化解矛盾,从而息诉。近几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凸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对社会正义的期盼,另一方面重复访、越级访、群访现象日益增多,上访老户问题难以解决,损害了法律权威。因此,为了做好民行案件息诉工作,有必要对息诉案件的现状以及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寻求破解之法,从而使办理息诉工作进入良性循环。[1]
一、民行息诉案件工作的难点
(一)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程序的地方,程序违法又不足以影响公正处理,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控告人的要求相差甚远,控告人以此为由,要求改变处理决定,若不能满足其要求就无休止的上访、越级访等。[2]
(二)涉及到一些和部门干部领导且与经济有关的,但内容不明确的案件时,有管辖权的部门又不予受理,对群众采取“躲”、“拖”、“捂”、“堵”等行为,使申诉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妨碍司法公正和降低司法效率。
(三)案多人少。息诉工作量大,而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却不足够;同时,“重抗诉,轻息诉”的观念仍然存在,使息诉工作被认为是一种“副业”,重视度不够。
(四)多头上访。多头上访是由于信访人对原来的处理决定不服,或信访人为造声势,片面认为知道的人越多越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由于各答复机关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造成了多种不同的答复意见,这样就给息诉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息诉难题的对策——“息诉十法”
有鉴于此,我院民行科十分重视息诉工作,在经过多次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息诉十法”,用以解决息诉工作困难的问题。“息诉十法”即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性格特点德申诉人,在息诉过程中综合运用十种方法,引导申诉人自觉服从司法权威,息诉服判、化解矛盾,真正把诉争解决在基层、稳定在检察环节。
(一)“书”、“面”结合法。经调查,很多重复申诉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对检察机关不支持其诉求不满意,与过去只发给他们一份不抗诉决定书和口头简单解释有关。当事人不知自己的官司输在哪里,为什么会输,于是便不断申诉。针对此情况,我院民行科采取“书”、“面”结合法,要求办案检察官对不提请抗诉、不建议提请抗诉、终止审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一律在发给格式化文书的同时,必须写一份详细的、说理性强的书面答复,并当面约见申诉人阐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当面息诉,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例如我科在受理的一宗申诉人不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弄清申诉人的意图后,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向申诉人分析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结合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经过几次的约谈,申诉人接受了检察官的意见,息诉服判。
(二)析法说理法。有些当事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全面地理解法院判决的理由,或是对某些事实认定方面存有疑问。这时,承办人就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法理结合等方法详细分析申诉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详尽解释法律条文,为申诉人分析案情,析理说法,消除其对法律理解的误区,使申诉人自觉服判息诉。
(三) 促成和解法。对于经审查后认为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符合抗诉或建议再审条件,但存有瑕疵或未能彻底解决纷争的案件,当事人又有和解诚意或存在和解因素的,依据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利弊得失,从而居中调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实际履行,从而快速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四) 帮扶解困法。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要始终以广大人民利益为重。近几年来,我院民行科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不仅让申诉人明白判决的理由,同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申诉,并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指明出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申诉人中老、弱、病、残或低收入阶层等弱势群体占一定比例,我科对于因不利判决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为其争取救济渠道予以帮扶。例如在办理一宗医疗事故纠纷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因为痛失儿子后,妻子离异,生活比较困难。我科积极主动联系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帮助其顺利申请社会救济资金,帮助其渡过难关,有利于息诉工作的进行。
(五) 交流沟通法。申诉人中有的是痛失家庭年轻成员或丧失家庭经济支柱的中年父母或配偶,有的是体弱多病的花甲老人。他们在社会中的弱势,造成其多为性格偏激,思想固执,容易激动,顾虑较多,积怨较深等特点。我科要求承办人在做工作时,要细心听取申诉人的陈述,了解其诉求,改变直问直答的询问方法,通过与申诉人谈心、拉家常,消除与申诉人之间的隔阂,掌握申诉人申诉的心态,营造一种亲和的接访氛围,提高接访艺术,从而开导化解,平息民怨,争取申诉人或其亲属的理解和配合。
(六) 权衡利弊法。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心情多数或焦虑或激愤,加之法律知识淡薄,看问题容易产生主观、偏激的倾向。我科要求承办人站在申诉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帮助申诉人权衡利弊,客观分析诉讼风险、成本,分析上访及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促使申诉人冷静审慎地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七) 协调联动法。涉诉信访涉及的问题往往较为复杂,范围也较为广泛,单靠一个部门处理难度较大,需要协调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协同作战,互相配合。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者告知申诉人到有关部门申诉。我科通过建立外部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共同处置,从速从快化解矛盾,避免多次上访、越级上访,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
(八) 因案制宜法。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申诉人情况各异、心态不一,如果简单采取说服方式,申诉人并不易接受。因此,我科针对不同性别、性格、职业、背景和涉案情况的申诉人,采取不同组合的办案人员进行引导说服。只要细心观察,任何人都有自身的情趣爱好,以此为突破口,将自己的思想和主张建议,灌输到对方的情趣爱好之中,发挥潜移默化的效应,既建起一道友善交流的桥梁,又达到息诉的目的。
(九) 规范有序法。我科加强对申诉案件的分析和研判,根据省检民行处下发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番禺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办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每个案件的经办人是息诉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规范息诉工作的基本程序。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责任,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以及息诉难等问题。当中包括填写《息诉工作登记表》、制作具有较强说理内容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对有疑问的申诉人进行说理答疑等工作。
(十) 智力支持法。对于疑难复杂、具有一定代表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拟作息诉的民行申诉案件,我科通过争取上级院民行处或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积极探索将听证程序引入息诉工作中。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法学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其他社会人士等,实行对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采用听证方式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专家学者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公开审查结论,将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保证民行息诉工作准确、有效地开展,从而简化程序,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和谐,减少诉累,增强司法公信力。
根据上级院的数据统计和信访部门的反馈信息,2006年以来,我院作息诉(包括不提抗、不建提抗和终止审查)处理决定的161件民行申诉案件中,除5宗申诉案当事人继续申诉外,其余申诉人均接受我院息诉意见,息诉服判的成功率达到97%,为番禺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实现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息诉工作已成为民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能,怎样解决好这个难题并做好这项工作,成为民行检察部门的一个全新的课题。我区检察院民行科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创造了“息诉十法”来解决息诉难题,但这还达不到时代的要求。以后,我们将继续探索和完善“息诉十法”,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判息诉工作机制,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注释:
[1]佟 季. 《如何实现服判息诉 ——全国法院申诉信访案件情况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2008年06月3日。
[2]同前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