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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1999年第4期刊登了王树津同志《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之浅见》一文,全文以系统的理论和详实的例证分析厂提单的性质,并认为提单“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可能比较适合于物权凭证”。笔者认为.我们固然不能否认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但也不能否认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下面就此作一简要分析。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促成了国际贸易形式从实物交易到单证交易的过渡。提单功能的核心是它能创设并转让与货物相关的权利,提单法律制度发展的主线是对提单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托运人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