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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 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