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7年初,我国通过颁布了《合伙企业法》,但未对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作出规定。这两种制度有无设立的必要呢?笔者认为,探讨这一问题的立足点有三:一是看这种制度有没有自身的存在价值和法律意义;二是看我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否需要;三是看建立这种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下面作一些具体分析。 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以上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合伙。隐名合伙这一概念主要出现于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典,其规定又因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等情况而有所不同。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