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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板块可谓国内证券市场的刚需板块,投资者信心一直稳健。但自2018年开始,医药行业白马股爆雷不断,投资者信心遭受重挫。
一连串的事件,始自2018年1月18日,千山药机公布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复牌后直接跌停;2018年11月16日,长生生物在历经史上最长时间跌停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通报,当天已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美药业财报造假,其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这家曾位列“千亿市值俱乐部”的药企,股价一路跌停;2019年7月26日晚间,辅仁药业发布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涉嫌违法违规。
更令投资者寒心的是,在今年5月17日千山药机年度股东大会上,其董事长刘祥华称,“你本来就是来赌博的,而我们的股票正好符合你。”一句话激起千层浪,令投资者难掩怒色。
而这类雷股一旦触发,即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赔偿领域及资管金融法律领域,要求所涉各方熟悉横跨这两领域的法律专业及实务操作。
作为近年因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引发投资者索赔案件屡见不鲜。
康美药业虽尚未被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已经有不少投资者因其造假损失巨大而准备起诉索赔。而投资者起诉尔康制药案件被处罚后,已有湖南省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获法院支持赔付比例高达90%,这是近年该类案件判决中获支持比例较高的一个案件。
因此,笔者通过还原尔康制药造假案件及诉讼始末,对该案的索赔细节及司法进程一一解析,以探讨机构投资者的权益,警醒后来者。
尔康制药事件从端倪初现,发展到受处罚均有迹可循。截至目前,在受罚后一年内即起诉索赔的案涉索赔金额及投资者人数之多,是国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领域罕见的。
早在2017年5月9日,就有自媒体公众号发表文章,质疑尔康制药有比较严重的虚构利润和资产的嫌疑,之后尔康制药停牌称核实情况。
不过,三天后,尔康制药时任董事长帅放文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尔康制药不存在任何财务造假和虚增利润的行为。
这一自白,在当年8月8日破裂,尔康制药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到11月22日晚间,尔康制药公告承认大额虚增业绩行为,2016年报中虚增营收2.29亿元、虚增净利润2.08亿元。尔康制药股价应声连续跌停。
2018年6月,尔康制药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面对尔康制药财务造假被揭露导致的股价下跌,越来越多的尔康制药投资者加入起诉索赔中,案涉投资者多达800多人,索赔金额约5.56亿元。这两个数字之高,在国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领域罕见。笔者预计,涉案投资者数会继续增加。
尔康制药造假案件主要涉及:一、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二、是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虽然尔康制药造假行为严重,但根据证监会处罚文件,董事长帅放文因造假仅仅被罚30万元。
该案历经案件管辖异议(即有权管辖的法院)一审、二审裁定,到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实体审理的首次开庭,投资者在等待了两个月后迎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落地。
2019年8月13日晚间,尔康制药发布公告,一审长沙中院判决尔康制药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030.6万元。笔者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随后陆续收到该案一审判决。
从尔康制药公司公告信息结合法院判决书来看,赔付金额远低于投资者起诉的5.56亿元索赔额。
具体到个案,投资者因交易尔康制药股票的时间段不同,赔付比例也参差不齐。部分投资者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赔付比例高达90%,部分投资者则低于5%,甚至有些不符合索赔条件。笔者代理的该系列案件中,部分一审败诉的投资者选择继续上诉。截至发稿,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除此之外,实务中,该类型案件的处理也会参考《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如前文所述,康美药业最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作为其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又被证监会认定在该造假事件中负有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话,就意味着上述机构也将面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实务中,有不少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广大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话,面临巨额的索赔金额对这些机构来说也是一件头疼的事情。
此前已有案例。如投资者诉大智慧、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判与上市公司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到有哪些机构会受牵连,从面临投资者索赔诉讼的角度来看,具体要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准。无论如何,此举从侧面也能约束上述机构在针对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勤勉尽责,避免同流合污,毕竟后果极其严重。
笔者代理這一案件过程中,除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通常的争议焦点之外,发现一审法院认定,机构投资者有权代表资管计划,其中也包括信托计划等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利,这说明机构投资者作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尔康制药系列案件中不乏机构投资者,如信托产品及证券类基金,笔者虽然未统计持股(尔康制药)比例较小的基金,或信托产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但仅从尔康制药2017年10月28日发布的第三季度报告来看,其前10名持股的股东,包括多只基金信托产品。 而纵观目前国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判例,除早在2008年一案中机构投资者系公募基金,且单一重仓原因被驳回诉请之外,鲜少有机构投资者相关判决。
同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即投资者索赔案件中,鲜少有机构投资者胜诉的判例。
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往往被排除在获赔主体资格之外。原因往往两点:一是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审慎义务要求更高;二是机构投资者往往是证券市场的资管类产品,其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然而2017年至今,该类型案件呈现井喷式暴增,随之而起的机构投资者起诉索赔数量也在增加。
实务中,围绕机构投资者展开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机构投资者是否诉讼主体地位,及其交易投资决策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上述《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将机构投资者排除在外,加之,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被曝光的“雷股”更是不少,因对信息占有的能力不同,很难去认定机构投资者应该具有多高的审慎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7年底,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262家、管理规模23020.87億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0284只。
由此亦可见,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于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决策能力及风险控制系统,所以其对自身机构的投资策略往往有较高的自信。非正常的风险导致的股价暴跌,不仅祸及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也不能独善其身,往往损失巨大,不仅需要面对巨额的投资损失,其自身还可能要面对产品投资人的索赔。
笔者认为,将机构投资者排除在虚假陈述获赔主体之外的话,将使得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也违反了《若干规定》确定的民事赔偿价值取向。
证券二级市场中,上市公司造假让人愤恨,更甚者会令投资者血本无归。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长久发展和投资者信心,除了监管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推进退市制度,加强优胜劣汰,并且事前监管和提高事后违法成本必须双管齐下,才能挽回投资者信心,带动市场的良性循环进步。
(编辑:王小)
一连串的事件,始自2018年1月18日,千山药机公布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复牌后直接跌停;2018年11月16日,长生生物在历经史上最长时间跌停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通报,当天已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美药业财报造假,其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这家曾位列“千亿市值俱乐部”的药企,股价一路跌停;2019年7月26日晚间,辅仁药业发布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涉嫌违法违规。
更令投资者寒心的是,在今年5月17日千山药机年度股东大会上,其董事长刘祥华称,“你本来就是来赌博的,而我们的股票正好符合你。”一句话激起千层浪,令投资者难掩怒色。
而这类雷股一旦触发,即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赔偿领域及资管金融法律领域,要求所涉各方熟悉横跨这两领域的法律专业及实务操作。
作为近年因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引发投资者索赔案件屡见不鲜。
康美药业虽尚未被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已经有不少投资者因其造假损失巨大而准备起诉索赔。而投资者起诉尔康制药案件被处罚后,已有湖南省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获法院支持赔付比例高达90%,这是近年该类案件判决中获支持比例较高的一个案件。
因此,笔者通过还原尔康制药造假案件及诉讼始末,对该案的索赔细节及司法进程一一解析,以探讨机构投资者的权益,警醒后来者。
连带赔偿,投资者索赔数将激增
尔康制药事件从端倪初现,发展到受处罚均有迹可循。截至目前,在受罚后一年内即起诉索赔的案涉索赔金额及投资者人数之多,是国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领域罕见的。
早在2017年5月9日,就有自媒体公众号发表文章,质疑尔康制药有比较严重的虚构利润和资产的嫌疑,之后尔康制药停牌称核实情况。
不过,三天后,尔康制药时任董事长帅放文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尔康制药不存在任何财务造假和虚增利润的行为。
这一自白,在当年8月8日破裂,尔康制药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到11月22日晚间,尔康制药公告承认大额虚增业绩行为,2016年报中虚增营收2.29亿元、虚增净利润2.08亿元。尔康制药股价应声连续跌停。
2018年6月,尔康制药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面对尔康制药财务造假被揭露导致的股价下跌,越来越多的尔康制药投资者加入起诉索赔中,案涉投资者多达800多人,索赔金额约5.56亿元。这两个数字之高,在国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领域罕见。笔者预计,涉案投资者数会继续增加。
尔康制药造假案件主要涉及:一、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二、是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虽然尔康制药造假行为严重,但根据证监会处罚文件,董事长帅放文因造假仅仅被罚30万元。
该案历经案件管辖异议(即有权管辖的法院)一审、二审裁定,到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实体审理的首次开庭,投资者在等待了两个月后迎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落地。
2019年8月13日晚间,尔康制药发布公告,一审长沙中院判决尔康制药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030.6万元。笔者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随后陆续收到该案一审判决。
从尔康制药公司公告信息结合法院判决书来看,赔付金额远低于投资者起诉的5.56亿元索赔额。
具体到个案,投资者因交易尔康制药股票的时间段不同,赔付比例也参差不齐。部分投资者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赔付比例高达90%,部分投资者则低于5%,甚至有些不符合索赔条件。笔者代理的该系列案件中,部分一审败诉的投资者选择继续上诉。截至发稿,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除此之外,实务中,该类型案件的处理也会参考《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如前文所述,康美药业最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作为其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又被证监会认定在该造假事件中负有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话,就意味着上述机构也将面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实务中,有不少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广大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话,面临巨额的索赔金额对这些机构来说也是一件头疼的事情。
此前已有案例。如投资者诉大智慧、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判与上市公司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到有哪些机构会受牵连,从面临投资者索赔诉讼的角度来看,具体要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准。无论如何,此举从侧面也能约束上述机构在针对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勤勉尽责,避免同流合污,毕竟后果极其严重。
机构投资者索赔,获法院支持
笔者代理這一案件过程中,除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通常的争议焦点之外,发现一审法院认定,机构投资者有权代表资管计划,其中也包括信托计划等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利,这说明机构投资者作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尔康制药系列案件中不乏机构投资者,如信托产品及证券类基金,笔者虽然未统计持股(尔康制药)比例较小的基金,或信托产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但仅从尔康制药2017年10月28日发布的第三季度报告来看,其前10名持股的股东,包括多只基金信托产品。 而纵观目前国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判例,除早在2008年一案中机构投资者系公募基金,且单一重仓原因被驳回诉请之外,鲜少有机构投资者相关判决。
同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即投资者索赔案件中,鲜少有机构投资者胜诉的判例。
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往往被排除在获赔主体资格之外。原因往往两点:一是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审慎义务要求更高;二是机构投资者往往是证券市场的资管类产品,其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然而2017年至今,该类型案件呈现井喷式暴增,随之而起的机构投资者起诉索赔数量也在增加。
实务中,围绕机构投资者展开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机构投资者是否诉讼主体地位,及其交易投资决策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上述《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将机构投资者排除在外,加之,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被曝光的“雷股”更是不少,因对信息占有的能力不同,很难去认定机构投资者应该具有多高的审慎义务。
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7年底,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262家、管理规模23020.87億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0284只。
由此亦可见,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于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决策能力及风险控制系统,所以其对自身机构的投资策略往往有较高的自信。非正常的风险导致的股价暴跌,不仅祸及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也不能独善其身,往往损失巨大,不仅需要面对巨额的投资损失,其自身还可能要面对产品投资人的索赔。
笔者认为,将机构投资者排除在虚假陈述获赔主体之外的话,将使得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也违反了《若干规定》确定的民事赔偿价值取向。
证券二级市场中,上市公司造假让人愤恨,更甚者会令投资者血本无归。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长久发展和投资者信心,除了监管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推进退市制度,加强优胜劣汰,并且事前监管和提高事后违法成本必须双管齐下,才能挽回投资者信心,带动市场的良性循环进步。
(编辑: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