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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指出,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以下简称该附注部分为补充资料)。通常,无论是教学环节还是企业的实务环节,人们总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现金流量表主表的编制上。对于补充资料部分的编制,往往被人忽视。在企业实务中,为了完成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编制,不乏通过“凑数字”来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