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