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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董事会决定模式”。通过对此两种模式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和利弊得失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再体立法与实战.我们采纳了“股东走会决定模式”.将反收购决策权归诸股东大会,并具体构建了其行使程序,加强了公司董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