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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4日 (85)财税产字第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今年七月三十一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232号《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下达后,一些地区把水利系统的其他单位和城乡兴办的集体水利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项目,都比照该《通知》的免税规定办理。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4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