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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教师专业化建设在我国不断深入,目前,我国主要从教师专业自身的成熟度来强调教师专业化的标准,其中教师道德(伦理)是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所以,加强教师专业化的建设,必须注重教师专业理论的构建。本文对西方教师专业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探讨,以及对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和完善,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 教师专业化 教师专业伦理 教师专业伦理构建
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师专业化建设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我国也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教师专业化建设,随着教师职业专业化建设不断深入,不仅要求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有所提高,还要求教师具有与专门职业相匹配的道德素养,表现出专业人员应有的专业服务精神。由于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与教师专业化建设相脱离,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主要停留在一般个人道德层面。在这方面,西方走在了我们的前列,构建起规范性的教师专业伦理,使其更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教育事业的重要资源,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所以,研究西方(以英国、美国为例)的教师职业伦理的建设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提高和完善我国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加快教师专业化建设,具有巨大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中西方教师专业伦理的差异
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中西方的文化基础、生活习俗、教育体制等在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在现实教育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职业操守也不一样,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制定的主体不同。
在美国,1968年全国教育协会对1929年制定的《教学专业伦理规范》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将其更名为《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正式颁布。1975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对该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对其结构和陈述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之趋于完善,成为美国当今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核心纲领性文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世界各国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迈向专业化发展,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高度细化的行为规范推动其教师专业伦理建设,2007年,英国全国教师联盟为其成员发放了手册,可以看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逐渐摆脱过去的传统和经验化,开始进入制度化时期。
可见英国由教师联盟、美国由全国教育协会而非政府来制定教师职业伦理,实现了由教师的一般性的“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的转变。
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是由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从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是由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的,到1991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再到2008年国家颁布施行的第四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规范),都是由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的。由于制定主体不同,从道德调节约束力表现也不一样,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来源于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外力作用,属于他律的范畴;而在西方,约束力源于教师对职业的尊重和热爱,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属于自律范畴,效果更好。
其次,内涵与要求不同。
西方把教师职业道德表述为教育专业伦理,是指“教师专业伦理是指教师为维护职业声誉,在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一整套基本的制度化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在导言中指出:“教育者认识到教育过程中固有的重大责任,渴望得到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的尊敬和信任,这激励他们去获得和保持可能的。”美国在教师专业化之前已经具备良好的教师道德基础,随着教师专业化的推进,非常重视教师伦理规范建设,在规范中划分教师专业伦理的结构层次,规范中的具体条目基本以限制性文字为主,约束力强,便于落实。英国同样也是在教师专业化建设中不断完善教师职业伦理的建设,摆脱了传统教师职业伦理建设的传统化和经验化,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调节教师专业规范,在我国表述为教师职业道德,是由国家依据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制定的,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表现为社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多地体现为约束教师行为的规范伦理,有的学者把它称为圣贤伦理,实质上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忽视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与教师专业化建设联系起来,以提升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水平。
再次,可操作性不同。
教师专业伦理虽与职业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但是教师专业伦理构建必须与教师的专业化建设相联系,必须以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英国在这方面有力地把握了伦理原则,制定了具体的、更具有专业特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师行为规范。英国全国教师联盟详细地列举了教师们经常不在意或容易忽视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概括为:不合适的行为、有争议的行为、渎职行为和失职行为。这些都为规范教师在职业实践中自己的行为,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起着重要的调节和约束作用。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教育思潮涌现的高峰时期,同时美国对教师“专业化”探索达到了高潮,教师专业伦理研究进一步深化。将建设教师专业伦理上升到新的层次,分别从教师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两大方面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其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提升了规范的权威。
反观我国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我们仍习惯于把教师专业伦理定位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认为职业道德源于社会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更多地依赖于社会习俗和传统习惯发挥调节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高要求的宏观规范,运用行政约束力来实现规范教师教育教学中行为,使得《规范》的制定要求高,不全面,不具体,随意性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与西方的教师职业伦理可操作性强有着明显的差距。
二、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存在的问题
比较中国与西方两国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方面差异,可以看出,我国在教师专业伦理确实存在着不足。借鉴英、美两国在教师专业理论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师专业伦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首先,客观认识我国现代教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方面与西方相比存在着差距,有着诸多的不足,学习借鉴西方建设经验,是非常有益的。但要注意到双方存在的差异,不可照搬。主要表现在:(1)当代中国教育必须面对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与西方相比,其在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上都不同,所以在确立教师专业伦理的地位和标准的理论基础、文化传统等方面,区别对待才是科学的态度。(2)我国的教师专业化起步较晚,对教师专业伦理的认识还不足,反映在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还停留在“职业道德”范畴,没能以教师专业化建设联系起来,没能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从我国教师专业化内容看,它涉及专业知识的成熟度,专业制度的成熟度,专业精神水平(专业伦理)。教师的专业伦理是教师个体专业化的核心,其核心思想:一是专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二是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三是终身发展的意识,可见,我国教师专业化意味着教师职业是一种终身发展的高知识高技能的职业,意味着教师被赋予了更大的职业创造性和自由度,必须具备有高尚的专业伦理。(3)西方教师专业伦理源于教师群体的自身,发端于教师对职业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秉承着对教师职业的真挚热爱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自内心的、对自己的职业行规范,其特征是规范具体,切合实际,制度化和可操作性强,约束力效果好,表现出高度的自律行为,而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专业伦理)由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是由国家依据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制定,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其实质是社会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多地体现为约束教师行为的规范伦理,往往以完人、圣人、贤人的过高标准来苛求和衡量教师,属于他律的范畴,随意性大,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弱。
其次,转变观念,构建教师专业伦理。
纵观世界教育史,以师范教育的出现为标志,教师职业便开始了其专业化的进程,特别是继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对教师专业化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之后,世界各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的理论研究、政策文件和法规,同时促进了教师专业伦理的重新构建和发展。我国也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教师专业化建设。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必将引导我国教师的职业道德概念的发展向新的概念转向。美英两国同样经历了这样的转向过程,即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联系起来,使得教师由“经验型”向“专业型”转变。在教师专业化的运动之中,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构建必须与教师专业化相融合,以教师专业化为载体,实现由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的转换。要实现这一转变,就要搞清楚专业伦理的内涵。所谓的专业伦理是指“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整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专业伦理与职业道德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但是,由于专业与一般职业不同,使得专业伦理与普通职业道德至少有两点差别:一是作用范围不同,普通职业道德作用范围广泛,专业伦理仅在专业范围内起作用;二是作用机制不同,专业伦理的践行主要靠专业人员的道德自律,相比之下,普通职业道德规范更容易接受他律的约束。除此之外,二者依赖的基础也不同,普通职业道德更多地依赖经验;“专业伦理”必须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若无专业知识和技术,行为就会鲁莽,甚至伤害所要对待的生命或社会。所以,构建我国新时期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就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教师专业化建设过程中重视培养教师专业伦理,从传统师德向教师专业化时代的专业伦理转变,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构建“合适”教师专业伦理
我们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国家发展的希望在教育,教育进步的希望在教师。师德建设是教育事业的重要资源,任何一个有进取心的民族都不可能不关注与教育质量密切关联的师德建设问题。当今我们需要什么样教师专业伦理?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檀传宝在《今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师道德》中提出“我们需要‘合适的’教师专业伦理”;“因为合适的教师专业伦理应该在道德理想和基本要求之间建立合理平衡”。这一思想,为我们构建我国新时期教师专业伦理提供了参考。
首先,教师应该有崇高的师德追求。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专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应该在一般社会道德水平之上。这不仅是社会大众的期待,而且是职业特点的要求使然。这就要求崇高的教师专业伦理的追求,在教师专业化建设中,自觉地提升教师专业伦理意识和水平,实际上就是倡导教师专业伦理自主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有关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与英美国家相比,制定主体不相同,英美国家的教师专业伦理是教师职业自身发展需要由教师群体提出的,规范教师队伍的自律行为;而我国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这就使得教育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规范一方面很难顾及现实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因此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国家制定的规范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表现为他律,不利于教师群体自由、自主地探索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教师群体是由职业走向专业的主体,也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过程的主体。因此,应当借鉴英美国家以教师群体为主体自主制定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经验,将我国教师培养成为有专业自主意识的,能够主动构建伦理观念、实践伦理行为、践行伦理规范的专业人士。
其次,“公平的”教师专业伦理。
当前构建“合适”教师专业伦理,必须坚持教师专业伦理公平性,真正实现“德福一致”的目标。长期以来,我们只看到师德规范对于教师行为约束的一面,而忽视了教师专业生活需要的一面,教师道德教育往往会成为教师专业生活中最枯燥乏味、最不人道的一个环节。毫无疑问,教师应该有崇高的师德追求,在当代社会,崇高的师德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原则的落实。我们不能设想在整个社会都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教师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老是表现为怯懦。恰恰相反,教师的崇高人格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以身作则向不平等和社会丑恶现象说不。新时期的教师专业伦理应该建立无私奉献和公平正义的平衡,否则我们追求的师德就是一个片面牺牲型的古代师德,那样不仅对教师不公平,更不利于教师“以身立教”,促进学生公民人格的建立,即不利于学校德育实效的提高。
所以从教师专业生活出发,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理解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是我们构建“合适”教师专业伦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实际效果的一个必由之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德福一致”目标。
参考文献:
[1]黄正平,刘守旗,主编.《教师职业道德新编》.
[2]檀传宝.《今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师道德》.中国教育报.
[3]王素一,陈琳.《英美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3卷第4期.
关键词: 教师专业化 教师专业伦理 教师专业伦理构建
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师专业化建设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我国也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教师专业化建设,随着教师职业专业化建设不断深入,不仅要求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有所提高,还要求教师具有与专门职业相匹配的道德素养,表现出专业人员应有的专业服务精神。由于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与教师专业化建设相脱离,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主要停留在一般个人道德层面。在这方面,西方走在了我们的前列,构建起规范性的教师专业伦理,使其更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教育事业的重要资源,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所以,研究西方(以英国、美国为例)的教师职业伦理的建设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提高和完善我国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加快教师专业化建设,具有巨大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中西方教师专业伦理的差异
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中西方的文化基础、生活习俗、教育体制等在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在现实教育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职业操守也不一样,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制定的主体不同。
在美国,1968年全国教育协会对1929年制定的《教学专业伦理规范》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将其更名为《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正式颁布。1975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对该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对其结构和陈述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之趋于完善,成为美国当今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核心纲领性文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世界各国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迈向专业化发展,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高度细化的行为规范推动其教师专业伦理建设,2007年,英国全国教师联盟为其成员发放了手册,可以看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逐渐摆脱过去的传统和经验化,开始进入制度化时期。
可见英国由教师联盟、美国由全国教育协会而非政府来制定教师职业伦理,实现了由教师的一般性的“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的转变。
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是由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从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是由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的,到1991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再到2008年国家颁布施行的第四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规范),都是由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的。由于制定主体不同,从道德调节约束力表现也不一样,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来源于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外力作用,属于他律的范畴;而在西方,约束力源于教师对职业的尊重和热爱,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属于自律范畴,效果更好。
其次,内涵与要求不同。
西方把教师职业道德表述为教育专业伦理,是指“教师专业伦理是指教师为维护职业声誉,在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一整套基本的制度化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在导言中指出:“教育者认识到教育过程中固有的重大责任,渴望得到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的尊敬和信任,这激励他们去获得和保持可能的。”美国在教师专业化之前已经具备良好的教师道德基础,随着教师专业化的推进,非常重视教师伦理规范建设,在规范中划分教师专业伦理的结构层次,规范中的具体条目基本以限制性文字为主,约束力强,便于落实。英国同样也是在教师专业化建设中不断完善教师职业伦理的建设,摆脱了传统教师职业伦理建设的传统化和经验化,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调节教师专业规范,在我国表述为教师职业道德,是由国家依据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制定的,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表现为社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多地体现为约束教师行为的规范伦理,有的学者把它称为圣贤伦理,实质上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忽视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与教师专业化建设联系起来,以提升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水平。
再次,可操作性不同。
教师专业伦理虽与职业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但是教师专业伦理构建必须与教师的专业化建设相联系,必须以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英国在这方面有力地把握了伦理原则,制定了具体的、更具有专业特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师行为规范。英国全国教师联盟详细地列举了教师们经常不在意或容易忽视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概括为:不合适的行为、有争议的行为、渎职行为和失职行为。这些都为规范教师在职业实践中自己的行为,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起着重要的调节和约束作用。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教育思潮涌现的高峰时期,同时美国对教师“专业化”探索达到了高潮,教师专业伦理研究进一步深化。将建设教师专业伦理上升到新的层次,分别从教师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两大方面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其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提升了规范的权威。
反观我国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我们仍习惯于把教师专业伦理定位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认为职业道德源于社会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更多地依赖于社会习俗和传统习惯发挥调节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高要求的宏观规范,运用行政约束力来实现规范教师教育教学中行为,使得《规范》的制定要求高,不全面,不具体,随意性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与西方的教师职业伦理可操作性强有着明显的差距。
二、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存在的问题
比较中国与西方两国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方面差异,可以看出,我国在教师专业伦理确实存在着不足。借鉴英、美两国在教师专业理论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师专业伦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首先,客观认识我国现代教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方面与西方相比存在着差距,有着诸多的不足,学习借鉴西方建设经验,是非常有益的。但要注意到双方存在的差异,不可照搬。主要表现在:(1)当代中国教育必须面对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与西方相比,其在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上都不同,所以在确立教师专业伦理的地位和标准的理论基础、文化传统等方面,区别对待才是科学的态度。(2)我国的教师专业化起步较晚,对教师专业伦理的认识还不足,反映在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还停留在“职业道德”范畴,没能以教师专业化建设联系起来,没能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从我国教师专业化内容看,它涉及专业知识的成熟度,专业制度的成熟度,专业精神水平(专业伦理)。教师的专业伦理是教师个体专业化的核心,其核心思想:一是专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二是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三是终身发展的意识,可见,我国教师专业化意味着教师职业是一种终身发展的高知识高技能的职业,意味着教师被赋予了更大的职业创造性和自由度,必须具备有高尚的专业伦理。(3)西方教师专业伦理源于教师群体的自身,发端于教师对职业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秉承着对教师职业的真挚热爱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自内心的、对自己的职业行规范,其特征是规范具体,切合实际,制度化和可操作性强,约束力效果好,表现出高度的自律行为,而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专业伦理)由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是由国家依据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制定,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其实质是社会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多地体现为约束教师行为的规范伦理,往往以完人、圣人、贤人的过高标准来苛求和衡量教师,属于他律的范畴,随意性大,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弱。
其次,转变观念,构建教师专业伦理。
纵观世界教育史,以师范教育的出现为标志,教师职业便开始了其专业化的进程,特别是继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对教师专业化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之后,世界各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的理论研究、政策文件和法规,同时促进了教师专业伦理的重新构建和发展。我国也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教师专业化建设。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必将引导我国教师的职业道德概念的发展向新的概念转向。美英两国同样经历了这样的转向过程,即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联系起来,使得教师由“经验型”向“专业型”转变。在教师专业化的运动之中,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构建必须与教师专业化相融合,以教师专业化为载体,实现由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的转换。要实现这一转变,就要搞清楚专业伦理的内涵。所谓的专业伦理是指“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整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专业伦理与职业道德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但是,由于专业与一般职业不同,使得专业伦理与普通职业道德至少有两点差别:一是作用范围不同,普通职业道德作用范围广泛,专业伦理仅在专业范围内起作用;二是作用机制不同,专业伦理的践行主要靠专业人员的道德自律,相比之下,普通职业道德规范更容易接受他律的约束。除此之外,二者依赖的基础也不同,普通职业道德更多地依赖经验;“专业伦理”必须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若无专业知识和技术,行为就会鲁莽,甚至伤害所要对待的生命或社会。所以,构建我国新时期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就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教师专业化建设过程中重视培养教师专业伦理,从传统师德向教师专业化时代的专业伦理转变,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构建“合适”教师专业伦理
我们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国家发展的希望在教育,教育进步的希望在教师。师德建设是教育事业的重要资源,任何一个有进取心的民族都不可能不关注与教育质量密切关联的师德建设问题。当今我们需要什么样教师专业伦理?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檀传宝在《今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师道德》中提出“我们需要‘合适的’教师专业伦理”;“因为合适的教师专业伦理应该在道德理想和基本要求之间建立合理平衡”。这一思想,为我们构建我国新时期教师专业伦理提供了参考。
首先,教师应该有崇高的师德追求。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专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应该在一般社会道德水平之上。这不仅是社会大众的期待,而且是职业特点的要求使然。这就要求崇高的教师专业伦理的追求,在教师专业化建设中,自觉地提升教师专业伦理意识和水平,实际上就是倡导教师专业伦理自主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有关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与英美国家相比,制定主体不相同,英美国家的教师专业伦理是教师职业自身发展需要由教师群体提出的,规范教师队伍的自律行为;而我国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这就使得教育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规范一方面很难顾及现实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因此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国家制定的规范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表现为他律,不利于教师群体自由、自主地探索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教师群体是由职业走向专业的主体,也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过程的主体。因此,应当借鉴英美国家以教师群体为主体自主制定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经验,将我国教师培养成为有专业自主意识的,能够主动构建伦理观念、实践伦理行为、践行伦理规范的专业人士。
其次,“公平的”教师专业伦理。
当前构建“合适”教师专业伦理,必须坚持教师专业伦理公平性,真正实现“德福一致”的目标。长期以来,我们只看到师德规范对于教师行为约束的一面,而忽视了教师专业生活需要的一面,教师道德教育往往会成为教师专业生活中最枯燥乏味、最不人道的一个环节。毫无疑问,教师应该有崇高的师德追求,在当代社会,崇高的师德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原则的落实。我们不能设想在整个社会都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教师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老是表现为怯懦。恰恰相反,教师的崇高人格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以身作则向不平等和社会丑恶现象说不。新时期的教师专业伦理应该建立无私奉献和公平正义的平衡,否则我们追求的师德就是一个片面牺牲型的古代师德,那样不仅对教师不公平,更不利于教师“以身立教”,促进学生公民人格的建立,即不利于学校德育实效的提高。
所以从教师专业生活出发,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理解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是我们构建“合适”教师专业伦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实际效果的一个必由之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德福一致”目标。
参考文献:
[1]黄正平,刘守旗,主编.《教师职业道德新编》.
[2]檀传宝.《今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师道德》.中国教育报.
[3]王素一,陈琳.《英美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3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