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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6年3月至5月间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当地小型水泥厂购进水泥后向本市几个建筑工地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总额360余万元.近期,有人向当地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了此事.国税稽查局立案查处,于2010年2月23日以我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向我下达了补缴增值税13.8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拟处6.93万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限我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我在接到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