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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操控董事会不分红、少分红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国的《公司法》并未提供小股东直接的救济途径,而只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间接的方式来维护小股东的利益。而这些间接方式不仅诉讼成本高,且并不一定能实现股东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有限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有必要赋予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直接的救济途径,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平衡。